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遭受践踏的危机。这已经是人所共知的中国司法之痛。有学者总结道,滥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面的危害,除了妨碍其辩护权的行使外,还将导致其:(1)面临失学、失业的现实危险。(2)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秩序陷于混乱。(3)在爆满恶劣的羁押场所遭受犯罪的交叉感染,或者因仇恨、愤怒而产生破罐子破摔以及反社会心理,从而难以回归社会。[12]“超期羁押”、“久押不决”、关门打狗式的刑讯逼供、国家赔偿难等滥像,也都伴随滥捕而生。近年网络不断披露的看守所内“躲猫猫死”、“做噩梦死”、“喝开水死”、“吃方便面死”、“摔跤死”等丑闻,更使人权危机升级到未决犯莫名死亡的终极程度!
二、逮捕中心化的制度死结及其解构探索
因弊端重重而备受指责,逮捕中心化的运作机制连同其操盘手—公检法机关,实际上都已被逼进了没有退路的死角。但是,回过头来我们必须要思考:逮捕中心化形成的制度死结在哪里?我们能否提供出打开这一死结的有效方案?如若不然,惯常的路径依赖就是再正常不过的。
1.逮捕中心化的三大死结。逮捕中心化的形成有多种原因和条件,但起决定作用并成为当今解困难题的关键点有三个,这里不妨称之为三个死结:第一,制度环境死结。中国的刑事司法自始就被政治意识形态化,司法机关被称为“专政工具”。刑事司法的根本任务在过去是“镇压敌人”,在如今是“打击犯罪”。公安司法机关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而各地党政机关的首要职责是“维稳”,保一方平安,因而,公安司法机关自然也就要服从维护稳定的工作大局。这样的制度环境塑造了逮捕中心化,将逮捕作为打击、严控犯罪的强有力手段而常抓不懈。第二,制度心理死结。一种职业化的担忧久而变成偏执的心理定势,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放就会逃跑。办案机关适用逮捕的首要动因是防范逃跑,因为把人关起来最省心、最安全。第三,制度效用死结。在强制措施体系中,只有逮捕对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实用有效,取保候审约束力不强,监视居住无从操作,是故,大量、广泛适用逮捕也就成为现今司法实践的当然选择。
可以预见,对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如果不首先突破这三个制度死结,逮捕中心化是难以被扭转的。期望通过立法条文的修改而手到病除,只能是学者的一厢情愿。现存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司法操作层面而不是立法的问题,如果公检法机关在逮捕的适用上少点对法律的突破,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上多点方法、机制的创新,则今天的局面就将是另一种景象。
2.解构逮捕中心化的学术探索。法学界对如何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降低逮捕羁押率,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索,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粗略择要归纳如下:
(1)更新观念。要真正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无罪推定的观念,慎用逮捕的观念,法治的观念。要克服“重打击、轻保护”、“以捕代侦”、“以捕待罚”、“够罪即捕”的错误倾向。[13]
(2)通过修改法律,将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实行“逮捕前置主义”。建立和完善未决羁押的申请、审批、执行、变更、救济等司法程序。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看守所中立化。徐静村教授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学者建议稿中,将强制措施规定为四种:拘传、逮捕、取保候审、羁押候审。取消了监视居住,将拘留合并至逮捕中。[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