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司法再生产能力严重受损的危机。逮捕中心化将司法推上了一条高速运转的传输带,办案者与案件一同变成了跳跃在这条传输带上的滚珠,而案件可以一个个蹦出轨道,唯有人却成了永不歇息的舞者。首先,由于逮捕具有长期性,因而法律为逮捕设置了较高的进入门槛。“进入难”客观上限制了侦查效率的提高和抓捕犯罪的实效性,增加了侦查初期的难度和压力。其次,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则侦查机关就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侦查完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4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这种对被羁押人来说过长、对侦破案件而言又显过短的期限要求,无疑增加了侦查案件的紧张感。面对一个接一个、天天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要想不超期羁押可真不容易。法律规定一些延长侦查期限的许可,实则是为满足侦查需要的无奈之举,实践中特殊的侦查羁押期限很多都变成了常规办案期限。再次,一旦实施逮捕,则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和一审法院的判决,就必须在一个月内作出,最长不得超过半个月。这让公诉和审判也都处于紧张状态中,甚至会将其推上“违法”的尴尬境地。虽然法律在公诉和审判期限的表述上没有限定是“羁押后”的办案期限,但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自由状态,则非故意的拖延并无大碍,唯有在逮捕后,超期才会被禁止,因为超期办案就意味着超期羁押。
大量泛滥的逮捕,在犯罪高发的东南沿海地区和一些内陆中心城市,造成了司法再生机能的严重损害。据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提供的数据,2005年至2009年,该院侦监科有资格的办案人员7人,人均办案数基本保持年250件左右,平均每1个工作日要办结案件1件。[11]其工作包括书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到看守所讯问嫌疑人、制作审查报告或批捕文书等。此外还要负责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法定工作。公诉部门有资格办案的人员为13人,人均办案数基本保持在年140件左右,平均每1.5个工作日要办结案件1件。其工作包括书面审查案卷材料、到看守所讯问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制作审查报告和公诉书、出庭支持公诉、审查法院判决书等等。据笔者了解,这种状况是“珠三角”基层检察工作的常态,为了及时完成工作,就必须加班加点。公检法机关长年累月超负荷运转,在透支着办案人员健康、心智的同时,也在消磨着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神圣。
4.群体性扼杀司法公正的危机。检察机关一旦批准了逮捕,就等于接手了错捕的风险,公安机关追求批捕率实则具有“一石二鸟”的效应。在很多时候,检察机关可能是基于党委的指示、地方利益或者是思维上的“路径依赖”而勉强批捕,若如此就将自己推上了不归路—不该诉也要想办法诉,以免承担错案追究的责任。在法院,如果被告人已被先行羁押,则多数会出于“公”的考虑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定罪可不定罪的选择定罪,对可判刑可不判刑的选择判刑,而且判决的刑期也会与羁押期大致相当或略长一点,以留下程序上由于上诉或执行而需要的缓冲期。这样判的目的在于维护司法的尊严,避免给被告人留下口实或引发国家赔偿、错案追究之类的纷争。法院这样判,错了吗?没有。但司法的歉抑、效率和公正又确实被群体性地扼杀了,谁之过?全是逮捕惹的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