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中心化的危机与解困出路
——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整体检讨
梁玉霞
【摘要】逮捕中心化在司法中表现为逮捕率高、逮捕羁押期长、逮捕具有观念上的至上性。逮捕中心化给我国刑事司法带来了严重的内外危机,包括司法压制社会生产力创造性危机,司法过度消耗物质资源危机,司法再生产能力严重受损的危机,群体性扼杀司法公正的危机,人权危机等。其形成有环境、心理和制度效用三大死结,不破解之则难以走出当今的困局。学界提出许多较好的解困措施,但解构逮捕中心化不能仅等待立法,还需根据社会转型的价值内涵重塑人权观、效益观,在司法上用强力控制逮捕率。
【关键词】逮捕中心化;危机;制度死结;解构
【全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六章专门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了非常明显的一叶独大、逮捕中心的格局。所谓“逮捕中心化”即在整个强制措施体系中,逮捕成为中心和支柱,其他措施都处于辅助性或者边缘化地位。在五种强制措施中,拘传是强制到案接受讯问的方法,随其后的多为拘留和逮捕;拘留虽然适用较多,但毕竟是一种短时过渡性措施。而能够较长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起到控制作用的措施,就是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在实践中很少使用,从而导致“有案即捕”、“逮捕至上”、“一捕到底”的制度运作模式。
逮捕中心化的突出表征是:(1)逮捕率高。有人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所显示的数据进行过统计,1998年至2002年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601357人,逮捕率为98.23%,2003年以来,全国逮捕率均在93.35%以上。[1]另有研究者用三年时间对20个基层检察院进行专项调研统计显示,2004年至2009年的5年中,属于外地人员的逮捕羁押率均在90%以上,属于本地人员的逮捕羁押率均在85%以上,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羁押率均在95%以上。更由于逮捕的必然后果是羁押,因而高逮捕率导致高羁押率。[2](2)逮捕羁押期长。我国的逮捕羁押期基本上与办案期限相等,即“一捕到底”,在生效判决作出前很难有所变动。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所说:“即便排除退查、重新计算羁押办案期限、精神病鉴定、最高法院二审等特别因素,逮捕后至二审判决前羁押期限也可能达到14个月,如果出现特别因素,逮捕前究竟羁押多长时间是难以计算的。”[3]实践中,在法定逮捕羁押期之外,还存在严重的超期羁押现象。(3)逮捕具有观念上的至上性。逮捕率成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追求的工作目标之一。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其向人大所作的年度工作报告中,都有批捕数量、起诉数量的成绩汇报。批捕数量固然能说明审查工作量,难道不批捕就不是审查工作的结果?不批捕数、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数量在报告中很少反映。检察机关内部对不捕、不诉率加以限制。在公安机关内部,有“批准逮捕率”的考核而不是“适用强制措施正确率”的考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