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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国加入WTO十周年:要学会应对绿色壁垒的挑战

关注我国加入WTO十周年:要学会应对绿色壁垒的挑战


韩冰


【关键词】WTO十周年;绿色壁垒
【全文】
  

  我国加入WTO十年来,吸收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已经由2001年的469亿美元增加到2010年的1147亿美元,在成为WTO成员中贸易大国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少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挑战。
             韩冰

  在国际贸易摩擦中,绿色贸易壁垒并不少见。一些国家巧妙利用WTO有关贸易与环境保护立法漏洞,以“科学存在不确定性”为由,巧立名目设置符合本国利益的所谓“风险预防措施”,对外宣称为维护本国环境保护或为国民健康,客观上却对别国形成“绿色贸易壁垒”。近几年,我国在纺织业、鞋业、纸业、家具、农产品等领域不断遭遇来自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


  

  来自“保护环境”幌子的压力


  

  WTO条约规则历来注重在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方面的努力,但在环境保护与贸易关系的立法方面,规定内容却较少,而且比较抽象。


  

  如《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中,该条约承认成员国有权设置一定的环境保护标准,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具体限制条件有两个:一是不能构成不合理的歧视,即对不同来源地的产品须实行统一标准;二是不能对自由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限制。还有就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该协定的第8.2(c)款中规定,“如果是公司计划减少废弃物或对污染有直接联系且成比例,不包括任何可实现的对制造成本的节省;企业如果能够适应新设备或生产工艺的情形均可获得补贴。”


  

  WTO规则中有关环境保护与贸易关系的立法基本体现在上述协约所列举的内容。这些规定初衷是为了环境保护,但是由于其条文规定得比较笼统,适用时容易产生歧义,成员国适用时往往出现各取所需的解释,难免沦为各国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借口。特别是发达国家,利用其在环境保护中处于技术和资金的优势地位,设置比较高的环境标准和绿色标准,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进入,实质是打着“保护环境”的幌子设置“贸易壁垒”。


  

  科学标准是有力依据


  

  为缓解贸易与环境法律规定不足的压力,上诉机构在处理具体贸易争端案件中逐步确立了“科学标准”的优先地位。这表明贸易纠纷解决中,谁要想得到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支持,就必须在提出不确定性威胁以及采取措施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方面提供令人信服的论证。由于“科学标准”具有合理性及正当性,认定程序有严格要求,因而得到绝大多数成员国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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