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展身手
经过五年的筹备和练兵,中国迎来了WTO案件高峰期:在中国起诉的7个案件中,6个是2007年以后提起的;同时,在中国被诉的9个案件中,7个是2007年以后提起的。(中国参与案件,见附件)
随着案件量的增加,我们经历了更多的“第一次”:中国诉美国禽肉进口措施案(DS392),“出师大捷”,案件尚在审理之中,美国就实质性修改了有关立法。同时,中国也第一次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DS339)的裁决,调整了有关做法;第一次根据 “知识产权案”(DS362)的裁决,修改了相关法律和法规。
经历了这么多案件,我们对在WTO打官司这套程序已经驾轻就熟了。同时,对于很多案件的实体性问题,我们也已经耳熟能详。例如本文开头那三个案件所涉及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问题,对于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进口增长、实质性损害等等术语,我们已经在此前的案件中多次接触。此外,我们对在WTO打官司的内部运作,也不再陌生,因为我们与WTO秘书处人员有长期、广泛的接触,有中国人曾经担任过专家组成员(张玉卿先生在欧共体香蕉案(WT/DS27/RW2/ECU,WT/DS27/RW/USA)中担任专家组成员)、在负责案件审理的WTO秘书处法律司工作,还有中国人担任WTO上诉机构成员(商务部条法司前司长张月姣女士)、在上诉机构秘书处工作。与此同时,与国际上最高水平律师事务所的广泛合作,与国际上最好的WTO专家(例如前上诉机构主席James Bacchus先生)的广泛交流,不断提高着我们从事相关工作的水平。
我们还创造了颇具特色的组织诉讼的方式,形成了政府主办人员、国内律师、国外律师和相关产业部门“四体联动”的高效诉讼机制。此外,更为重要的是,中国还作为WTO正式成员,参与着规则的制订,包括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谈判和新回合其他议题的谈判。
遵守规则,制订规则,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正展现出一个成熟的形象。
五、结束语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贸易争端的最终法律手段,经常被称为“国际贸易法院”;WTO成员之间无法通过双边谈判解决的争端,可以提交WTO解决。它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可以和平地解决争议,避免采取贸易战等对国际贸易秩序产生很大破坏作用的行为。欧美等贸易大国均频繁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议,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广泛参与有关案件的审理。另外,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是解决争端的最终法律手段,但在双边谈判阶段,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从各国经验看,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根据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WTO协定条款的解释,可以及时掌握WTO规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国内相关政策的调整;通过争端各方提供的材料,可以了解各国的贸易政策及其具体操作办法,为我国制订有关经贸政策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