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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程

  

  从法律上看,该案也是涉及法律问题最多的一个案件,包括专家组审查范围,未预见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11个法律点,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定》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在专家组审理阶段,当事双方的书面陈述正文就达2,500页,附件达3,500页。专家组报告也长达969页。在上诉审议阶段,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述达1000页。上诉机构报告也达171页。起诉方为统一立场和观点多次开会协调,分工合作。当事方100多人参加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召开的听证会。美国称,这是WTO有史以来最大、最复杂的案件。美国甚至抱怨,本案对世界贸易体制有着严重的影响,因为起诉方8方对WTO相关协定的解释,使得这些协定根本无法操作,从而损害了成员对WTO以规则为基础体制的信心,使得它们不愿意再承担新的义务。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从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采取措施,到2003年11月10日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认定美国的措施不符合WTO规定,历时近21个月。在此期间,8个起诉方与美国进行了依据《保障措施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谅解(DSU)的磋商,经历了专家组程序和上诉审议程序。本案解决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程序和法律问题是非常独特的。中国作为WTO成员,参与了本案的全过程。通过参与这个第一案、大案,增加了我们对WTO运作模式的了解,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为今后充分利用该机制解决争议,提供了一个很好经验。


  

  (二)作为第三方参与其他成员之间的案件


  

  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规定,对于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的争议,WTO成员可以作为第三方参与该案的审理,即收到争端双方的部分材料,提交自己的意见,出席听证会并发言。


  

  虽然WTO要求第三方应当有贸易利益,但在实践中,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阶段,一般不用说明自己的贸易利益所在,也没有人专门审查是否存在贸易利益。要求参加的成员,只需在宣布专家组成立的争端解决机构(DSB)会议上举牌示意,即可作为本案的第三方。


  

  我们认识到,作为第三方参与这些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作为贸易大国有广泛的贸易利益;作为第三方可以获得大量的国际贸易信息;作为第三方可以参与规则的制订与发展;作为第三方可以锻炼我们的队伍。中国已经作为第三方广泛参与了WTO争端解决案件。具体工作有商务部条法司人员负责,并聘请国内律师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在参与过程中,我们与中国主要经济部委,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密切合作,确定中国参与这些案件的立场,并且可以使有关产业跟踪国际贸易体制的最新发展情况。对于每一个案件,我们都起草了第三方书面陈述,赴WTO参加审理案件的听证会,并且回答专家组的书面问题。由于当事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内容很多,并且案件审理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加上我们刚刚起步,所以这项工作具有很大的挑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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