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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程

  

  (四)WTO法律处的成立


  

  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工作需要机构的保障。2001年11月,中国刚刚被批准加入WTO,商务部条法司就成立了WTO法律处。


  

  该处由“外经贸部WTO法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变而来。1999年底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签订后,人们普遍认为,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指日可待,而修改中国的法律法规,使其与WTO的规则一致,成为举世瞩目的迫切任务。中央各主要部委纷纷成立法规清理办公室,而由于外经贸方面的法律法规首当其冲,并且由于外经贸部负责加入WTO的谈判工作,因此该部的办公室是专职的机构,不仅负责外经贸方面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而且经常需要向其他部委提供咨询。清理工作不仅需要了解国内的政策法规,而且需要熟悉WTO的规则。这项专业性的要求,迫使办公室工作人员边干边学,较早地对WTO各项协定和部分案例进行了研究。这也为更为专业的WTO争端解决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基础。中国加入WTO,该临时办公室转为正式的WTO法律处,与专门成立的WTO司一起,共同承担中国在WTO中的相关事务。


  

  二、积极参与


  

  (一)参与“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在WTO中第一案,是中国成为WTO成员后,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议,合法保护自己贸易利益的具体体现。这个案件标志着中国未来解决与其他WTO成员的争议,多了一条稳定、可预见的途径。对于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来说,和平解决争议,与其他国家建立良好的贸易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案对中国不仅仅具有保护具体贸易利益的作用,而且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


  

  本案对WTO多边贸易体制也有非同寻常的影响。正如欧共体所说,美国对钢铁采取的限制措施,是有史以来WTO成员所采取的经济上最具扰乱性的紧急保障措施;对几十亿美元的贸易和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在WTO中共同起诉美国的国家多达8个(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是WTO争端解决中起诉方最多的一和个案件。不仅如此,美国此举还迫使其他WTO成员也采取限制钢铁产品贸易的措施(欧共体和中国为防止钢铁产品贸易转移,也采取了保障措施),因而在总体上对世界贸易体制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因此,该案的进展,举世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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