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确定的惩罚性赔偿金进行具体规定:除赔偿实际损失外,在不超过实际损失的三倍以下,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实际损害的数额等因素酌定。
(三)扩大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业务发展比较缓慢,总体规模较小,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据保监会统计,2008年责任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81.75亿元,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为3.5%。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责任企业赔付能力的不足,特别是企业破产后导致受害人索赔无门,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的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具体做到:
首先,政府部门高度重视责任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对购买责任保险的企业进行政策扶持。其次,加强责任保险的法规制度建设,鼓励地方人大对特殊行业进行强制保险的立法。再次,加大责任保险品种的创新力度,扩大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
【作者简介】
胡震宇,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08级本科生。
【参考文献】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专门项目“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10XZ-BZX-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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