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果联系的复杂性
因果联系是侵权归责原则的核心。在因果关系认定上,无论是普通法上的近因说还是大陆法的相当因果关系说,都必须由法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客观基础上,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对是否有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原因和结果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采用超越传统侵权法的因果理论,而此种因果理论须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推定、科学论证上的优势证据……
大规模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较长的时间间隔,其因果关系的认定更多的出自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不具备客观上的统一性。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受害人可能同时食用了三鹿奶粉公司和其它奶粉公司的奶粉,即使辅以最先进的科学论证也无法绝对论证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给法院审理带来巨大的挑战。
(三)损害赔偿的复杂性
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确定具体的损害是赔偿损失的前提。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与加害人在具体赔偿损失的问题上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加害人出于减少风险的目的,坚持主张一次性或者一揽子的赔偿方案。而受害人从持续损害的角度出发,希望加害人能持续提供救济,如美国法上的“健康体检”制度要求加害企业在固定时间对受害人或潜在受害人进行健康体检,随时确定受害人具体的实际损失并防止损害的进一步发生。
在英美法系中,大规模侵权往往会引起“惩罚性赔偿”,而惩罚性赔偿又是导致企业破产的重要原因。作为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破产企业的其它债权相比,是否存在优先顺位,是实体侵权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当今大多数国家在破产案件中,将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和违约之债等其它债权处于同一赔偿顺位之中,也有少部分国家认识到人身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将其列为优先顺位。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4条将“满足因公民生命或健康受到损害而被清算法人应对之承担责任的公民的请求”列为破产法人应当清偿的第一顺序。在大规模侵权诉讼中,不同原告的优先顺序和现实受害人与潜在受害人的利益冲突,都是实体法所必须加以调整的问题。
三、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及途径选择
(一)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理论基础
实现正义是法律的出发点,也是法律的归宿。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和群体纠纷的多发期,人民群众对于实体正义的需求远大于程序正义。正如庞德所言“对各种利益的承认或拒绝承认以及划定那些得到承认的利益的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而进行的。”处理大规模侵权案件时,必须坚持“权利要得到公平救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