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胡震宇


【摘要】大规模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和损害赔偿的复杂性,导致了司法实践的困境。通过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大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设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等方法,建立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侵权损害赔偿
【全文】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固有风险的升高,大规模侵权现象日益频繁地出现。从美国的“石棉案件”到我国的“重庆开县井喷案件”以及“三鹿奶粉案件”,无不造成了大范围的侵权损害。然而由于大规模侵权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受害人众多且认定复杂,因果关系认定困难以及损害赔偿巨额性等,使当前的侵权损害救济制度无法填平损害。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建立,可以分散和转移生产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责任风险,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加整个社会的抗风险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一、大规模侵权基本理论探讨


  

  (一)大规模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大规模侵权(mass torts)作为特殊的侵权类型,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较,在受害人的数量上、侵权行为因果联系的复杂性、影响的范围等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别。所谓大规模侵权就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事由,如瑕疵产品,给大量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与一般单一侵权行为相比,大规模侵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受害人的多数性。传统侵权行法并非完全没有涉及到多数人的侵权行为,如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等。但大规模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多数性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的多数性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二,侵权的发生可以是同一个侵权行为,也可以是同质性的服务或产品引发的大规模侵权。前者以“重庆开县井喷案件”为典型,后者如“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导致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


  

  第三,造成大范围的损害,社会影响巨大。大规模侵权造成的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也包括上述两种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大规模侵权现象的成因


  

  从传统侵权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无论是早期罗马法的私犯概念还是近代大陆法系围绕法定权益、过错及赔偿责任所形成的责任说、致人损害说等不同学说及英美法系主张的违反法定义务说、过错说都是以两个单个的“自然人”作为侵权制度设计的基础。伴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侵权法的社会基础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