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案外人能否通过否认仲裁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救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时,案外人能否通过否定该民事法律关系达到保障自己权利的目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该法律关系即便是虚假的,也已被生效的仲裁裁决确认。
3、我国现有规范背景下如何对案外人进行救济及救济的程度分析(1)侵害公共利益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启动不予执行、撤销仲裁程序。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利益”自身就是一个存在争议的概念,一个主体为个体,而非公共,两个仍为个体,世界的人口都是数得过来的。那么达到多少个、还是只有不确定多数才为公共?显然公共利益是一个模糊逻辑的概念。因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不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此不复赘言。(2)侵害案外人利益情况下的救济。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实质上是一种撤销之诉,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赋予仲裁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的诉权,从程序法理上分析,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启动并不必然影响生效裁决的效力与执行,与仲裁裁决有一定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该裁决质疑,如不允许其提起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其必然丧失在程序上合理的权利救济途径。所谓与仲裁裁决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是指仲裁裁决当事人以及与仲裁裁决当事人有程序性权利继承关系(例如继承、承继关系)非仲裁裁决当事人之外的,与仲裁裁决的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与仲裁裁决存在的利害关系,包括直接的利害关系和间接的利害关系。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仲裁裁决的处理结果直接涉及到案外人的权利义务;而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仲裁裁决的结果是引起对案外人影响的原因,该结果并不直接作用于案外人。如仲裁裁决债务人因履行债务而减少财产,从而影响了该民事主体对其他债权人的偿债能力。那么是不是所有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均应有不予执行、撤销申请权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据此,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撤销申请权主体不宜超出民事诉讼法这一主体限制性规定--即仲裁裁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对仲裁裁决予以司法审查,间接的利害关系人不应享有上述申请权。综上所述,虽然现行法律没有赋予案外人启动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但从程序法理上分析,直接利害关系人应是提起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适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