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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外人救济途径初探

仲裁案外人救济途径初探


孙业刚


【关键词】仲裁案外人;救济途径
【全文】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至当年10月末,2011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51件,其中,以仲裁裁决作为执行依据的案件64件,占案件数42%。从中可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仲裁因其自治性、高效性、经济性、秘密性、专业性等优点,已成为重要的诉讼替代方式。我国于199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被称为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但我国的仲裁制度,还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缺陷,其中表现尤为突出的就是: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时,案外人在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下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仲裁裁决可能对案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进行初步分析,并在现有法律规范层面下,试图找寻案外人的救济途径。


  

  一、仲裁裁决可能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


  

  1、仲裁裁决了案外人财产。从财产所有权关系看,财产无非是仲裁当事人所有,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以外其他人所有。笔者在此并不是说裁决的财产确定地为案外人所有,但正如伏尔泰(法)所言“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当裁决确定权属的财产与案外人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时,即,仲裁案外人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时,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但仲裁却没有设立第三人制度,案外人无从主张权利,甚至根本不知道仲裁的开始、结束,直到执行过程中才获知仲裁的事实。或许有人会说,诉讼过程也不必然为第三人所知晓,其也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参加诉讼而导致无从主张权利,但这种情况下案外人完全可以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异议保障其权利。有人主张仲裁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也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主张权利,并且持此观点者颇多,但对执行案外人异议的规范略作深入探究,就会发现仲裁作为执行依据时,案外人异议并不能起到相同的保障作用(此点本文后述)。仲裁裁决涉及案外人财产,可能是其于仲裁机构的失误,更可能是其于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产生,在此不论。其共性问题是案外人对此无话语权,因为仲裁制度无论是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均规定申请主体为仲裁当事人,而不包括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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