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险合同成立疑难问题研究

  

  5.从法律整体解释方法而论


  

  从法律整体解释方法以观,《保险法》2条有关“保险”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规定,采保险费交付之“约定”,显为不要物合同;第14条所谓“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规定,与第2条一脉相承,也为不要物合同;第57条第1款仍然坚持不要物主义,规定“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但是,第57条第2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其所谓“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则不仅偏离前述第2条与第14条规定的本旨,转向“要物主义”的立场,而且与第57条第1款本身也有冲突,导致学说与实务上无穷的困扰,显然属于立法错误或者疏漏。从法律解释角度而言,对于法条文句有明显错误或者疏漏,应采补正解释方法,对其文句予以补正或变更,以符合法律的本意。


  

  综上,从保险合同的立法目的考量,保险费约定与交付的立法规范,旨在维护保险合同之“有偿性”。


  

  从此规范目的而论,我国保险法上的立法论与解释论应参照德、日等国立法、学说及判例,以保险费的交付为保险人负保险责任的要件,而非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其理由在于将保险费交付定位为保险人负保险责任的要件,若在保险费交付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一方面可不负保险责任,但另一方面却仍可请求支付保险费。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维持“保险契约的有偿性”,而且有助于“契约应当遵守原则”的维护。若保险人就某一险种如认为非有保险费的交付,否则不愿承担危险,或者对投保人的保险费交付能力或意愿有所怀疑时,则可约定以保险费的交付为保险契约的成立要件(即意定要物契约),或者约定以保险费的交付为保险人负保险责任的条件(即停止条件);至于保险人无此需要或担忧时,法律自无加以干涉的必要。


  

  一言以蔽之,保险费何时交付,任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五、“预收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保险人核保权之尊重与投保人主观合理期待之满足如何权衡


  

  在人寿保险实务中,依其承保作业方式,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要保申请书后,往往要先收取一定金额的保险费(一般相当于分期支付情形下的首期保险费),然后须对要保书所填具各项要保条件进行逐项审核、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再以此为基础作是否同意承保之决定,最后才将是否同意承保之决定通知投保人。上述“承保作业流程”可简单概括为:收到投保单→预收保险费→核保→承保与否之决定→通知投保人。由此可见,从投保人提出要约,到保险人作出承诺,无疑需要耗费时日。由此所滋生的争议之一是,在保险人预收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后、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前,发生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等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能否以因未同意承保故保险合同不成立为由,不承担责任呢?上述案情,我国近年来时常发生,几乎成为我国人寿保险中的特殊疑难问题。[32]


  

  考诸人寿保险业者所以约定俗成地“预收保险费”,一方面是因为《保险法》60条禁止保险人采取诉讼的方式向投保人索取保险费,另一方面是因为预收保险费之做法能够使投保人在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前的反悔几率大大降低。但是,对“预收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问题,《保险法》未作明文规定。在我国保险司法实务上,多数法院判例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只与双方的意思合意有关,与投保人是否预交保险费没有关系,是否预交保险费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投保、核保、承保三个阶段,如保险人仍处于核保阶段、尚未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时,保险合同并不成立。[33]此种见解,若是针对保险人未收取保险费的情形而言,其解释则无问题;但若用以解释保险人已预收一定金额的保险费之情形时,则有待商榷。


  

  另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预交了保险费,但由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自身的原因,未及时对投保单作出处理,如果发生了应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事故,作如下处理:(1)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承保条件根据保险业的通常标准进行裁判。(2)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对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4]与前述法院判例观点相比,《指导意见》对被保险人而言相对公平。但是,《指导意见》以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承保条件作为保险合同成立与否的判定标准,是否符合法理,则仍有疑问。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