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规定变迁中的信赖利益保护研究

  

  (三)带有政策因素的行政规定变迁


  

  在这种情形之下,行政规定往往会出于国家政策抑或地方政策的某种影响而产生变动。当然,这种地方政策的变动也可能存在因为财政等缘由导致变化,这已在前文加以讨论。例如,在顾国军诉南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依法履行机动车登记法定职责案[4]中,


  

  原告于2002年底购买摩托车一辆,2003年7月去被告南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处申领市区摩托车证,被告告知其不具备办证条件。原告申请复议,南通市公安局于2003年8月4日作出不予颁证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不服这一决定,由此提出了诉讼。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审查了南通市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认为,“为限制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发展,市区实行准购证制度。这一规定不仅符合上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时也符合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规律,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协调发展。因此,该规定可以成为被上诉人南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履行车辆登记管理法定职责的依据。”


  

  此时,该种行政规定其实是通过“通告”的形式创设了一种新的规定,即“限制摩托车发展,实行准购证制度。”这种行政规定显然具有对外的影响效果,因为实际上基于该通知的规定,南通市购买摩托车的公民需到相关部门获得准购证之后才能获得后续的摩托车证办证条件。“符合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律”、“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健康协调发展”,这一系列因素便导致了该行政规定的创设。


  

  (四)源于“政策之窗”的行政规定变迁


  

  根据金登(Kingdon)的“多源流理论”,只有当“政策之窗”(Policy Window)开启时,政策活动家(Policy Entrepreneur)将各种源流汇集在一起时,才能极大地推动议程的确立,进而会产生重大的政策变迁。[5]政策之窗(Policy Window)往往是一些特殊事件,而这些事件一般都是“坏事”,如灾难、事故等,它的发生对某一群人的利益造成现实的伤害、对其他人的利益可能产生潜在的伤害。这类事件的发生使得利益群体、政府官员、大众传媒以及广大公众对现存问题有更深切的认识,希望纠正明显的决策失误。


  

  基于这种情形所导致的行政规定变迁不在少数。例如,2001年乔占祥诉铁道部案的发生,使得众多媒体、利益群体开始关注“铁老大”的票价上涨问题,这使得2002年1月,我国历史上的首次铁路价格听证会在北京举行。此后,2003年、2004、2005年,铁路票价持续涨价受到了利益群体、政府官员、大众传媒以及广大公众的持续关注,最终于2007年,铁道部宣布不再执行铁路价格上浮制度。


  

  除上述几种情形之外,行政规定的变迁缘由还有很多,如基于行政改革的需要而加以改变的行政管理活动方式,再或者是由于行政相对人主体地位的改变等,这些同样也可能引发行政规定的变迁,此处便不再详述。


  

  三、是否可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可以说,行政规定的变迁是极其复杂的生理现象,这也使得在其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问题并不能一概而论,其变迁是否可以引起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取决于多种因素的考量。基于各种行政规定变迁的缘由,一般情况下,往往那些对公民产生不利溯及效果的行政规定变迁才会引起公民的“注意”,进而会产生可能的信赖保护问题,而那些授益性的行政规定变迁则很少产生这种问题。同时,基于行政规定的不同性质也会产生不同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