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缘何变迁?——行政规定变迁的具体情形
参照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的规定,“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基于这一要求,行政规定的变迁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之一便是定期清理制度。从各地的具体做法来看,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主要存在如下几种缘由:(1)与上位法相冲突或不一致;(2)存在重大问题的;(3)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基于不同的具体情形可产生行政规定变迁的效果,这种变迁可能是属于新制订了某种规定,抑或是修正了原有的行政规定;再或是废止了原有的规定。除此之外,作为“文件之数”的底部,行政规定可谓盘根错杂,其变迁的缘由也是如此,除上述几种情形之外,基于“政策之窗”所引发的行政规定变迁也较为常见。具体情形如下:
(一)与上位法的冲突或者矛盾引发的行政规定变迁
与上位法的冲突或者矛盾是基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一致性所作出的要求,也是对行政规定加以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例如,根据江苏省南京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南京市相关部门对2008年6月30日之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在列入清理范围的431件规范性文件中,对主要内容违反上位法规定,已被新的上位法代替,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的8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管理职能已经发生调整变化的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其他342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少数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工作连续性等特殊情况而必须暂予保留的文件)予以保留。[2]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与上位法的冲突或者矛盾实际上是行政规定变迁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是基于这一原因引发的行政规定变迁,由于实际上常常会被归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因此一旦存在此种情形,实践中便会多表现为“废止”。
(二)基于部门特殊性引发的行政规定变迁
此种情形最为典型的实例来自于给付行政,因为在这一领域存在着大量的政策裁量推动因素。这些政策性因素部分可通过行政规定的方式来加以实现,而亦有很多表现为行政计划、行政指导等形式。
例如,根据《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5条的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进一步,依据《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既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就业的原则,参照下列因素确定:当地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其他社会保障标准。”由此,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际上便可以基于上述各种因素而产生实际上的变动,而这种变动一般不产生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
再如一些特殊的风险规制领域,基于技术条件与外部风险环境的概念,相关规则的变迁也自在情理之中。例如,环境领域中的很多行政规定,特别是技术标准的修订,其多数是基于行业发展水平以及技术条件的改变而加以修订的。如“炼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伴随着炼焦工业的发展,实际上1996年制定的相关标准中适用于改良型焦炉的“非机械化焦炉”标准已不再能够被加以适用,现行标准中的“机械化焦炉”标准也已经不合适宜,而新涌现的“捣固式热回收焦炉”的排放标准还尚属空白,因此标准的修订已势在必行。[3]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形之下,伴随着社会外部技术条件、风险环境等的改变,行政规定加以修订实属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