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定变迁中的信赖利益保护研究
胡敏洁
【摘要】在转型期的中国,行政规定的变迁不可避免,其变迁的情形也可谓多种多样。行政规定是否可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应基于其变迁的具体情形、行政规定的不同性质等因素加以考量。进一步,在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要件上也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变动;同时,妥当的公告、制定过渡条款等方式可能更适宜于行政规定变迁所引发的信赖保护问题。更为重要的制度性因素则在于如何使转型期的法律秩序更具有预测性。
【关键词】行政规定;信赖利益;变迁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信赖系人与人交往的重要支柱,故在现代法治社会,民法上有诚信原则或信赖利益赔偿原则,公法领域同样存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系指对公民信赖既得权益所产生的保护,这种信赖保护也因此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变迁以及法令变迁之中,对于前者我们讨论较多,而对于后者法令变迁所引发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则较少关注。但实际上,法令的变迁与修订无法回避,而作为其中具有形式上最低位阶的行政规定更是如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与第26条中,首次使用“规定”这一用语来概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由此行政法规和规章是法,而行政规定是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1]这种形式上不是“法”的文件,它的变迁又可能会对公民产生何种影响呢?我们可以首先以这两个事件为例:
事例1:2009年的4月,山西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以下简称为《通知》),明确将全省登记在册的2840多座煤矿收归国有,9月底前完成《进驻被兼并煤矿协议》签约仪式,到2010年仅保留1000座。这样的一份改组文件使得在晋从事煤炭经营的浙商“折戟而返”,其中大部分浙商都是山西省近年来招商引资,如今却被要求“占股不得超过30%”,而其原有合法的资源采矿权补偿价款计算方法由山西省政府确定。
事例2:2009年1月19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建议。从1月20日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正式下调,商品房首付款的金额由不低于总房款的30%调整为不低于总房款的20%。二手房首付款的金额由不低于总房款的40%调整为不低于总房款的30%。
通过上述两个简单的事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行政规定变迁对公民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一定要遵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呢?因为规则变迁本就是社会发展的必需,更何况对于行政规定而言,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行政规定的数量较多,其变迁的情形和缘由也多种多样,这些变迁情形的复杂程度也决定了信赖保护的适用并非能够简单地一概而论。因此,本文试图从行政规定变迁的缘由出发,对行政规定变迁所引发信赖利益保护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