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反思与重构:我国企业并购税制之检视

  

  (二) 改革不合理的税制格局


  

  1. 统一税收法制,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税收优惠。目前按所有制、地区和内外资等标准实行不同的税收差别待遇的做法,已经造成税收法制的分割,严重制约并购市场的发展,为此应该取消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措施,改所有制和地区优惠为产业政策优惠。目前统一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这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期盼。


  

  2. 解决税收来源和归属地背离的问题,为跨地区并购扫除障碍。由于税收来源与归属的背离,导致部分地方政府因担心税收收入的减少或流失而采取抵制甚或阻挠跨地区的并购和重组,因此,必须设法解决这样一种税收收入分配体制,为跨地区的企业并购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当然,这是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颇为棘手的工作,需要认真调研和进行充分协调。笔者认为,其基本思路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跨地区的企业集团的税收收入在地区之间实行一定的调节和分配。具体作法可选择“按预定比例在各相关地区税务机关预缴、再于总机构(或总部) 所在地汇算清缴”为基本模式,同时也可选择全国性重点企业集团实行“由总机构(或总部) 统算应税所得、再按照因素法确定比例对分支机构予以分配、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以此作为特殊或补充模式,以兼顾税收归属的科学性与征收管理的可操作性,实现企业所得税收入在地区间的合理分配。


  

  3. 分阶段、分步骤地将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扩大到一切货物及重新划分增值税收入的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以解决由于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而产生的税收利益的变动,为企业的跨行业并购扫除外在障碍。


  

  (三) 完善证券税制,积极创造条件开征资本利得税和社会保障税。


  

  首先,资本利得税缺失的局限性已如前所述,目前对个人股东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免征所得税,也有其现实的考虑,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以资本交易行为税为中心的证券税制设置,这种证券税制设置模式与国际上奉行的以资本利得税为中心的证券税制模式格格不入。资本交易行为税具有征收简便和能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优势,但在保有证券交易行为税的情形下,再开征证券利得税,无疑会加大投资者的税收负担,抑制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同时也会遭到投资者的强烈抵制。这恐怕也是政府不得不暂缓征收资本利得税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大胆摒弃现行的证券税制模式,转采以交易所得税为中心来重构我国的证券税制,具体讲就是摒弃股票交易印花税,开征资本利得税。


  

  其次,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经过20 余年的改革开放,建立一个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迫在眉睫。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良税,为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筹集必要的资金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工作已经纳入了立法议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社会保障资金的匮缺仍然是制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建立的瓶颈所在,而鉴于社会保障税收的强制性,笔者认为,我B0们也应转换思路,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纳入税法的体制加以规划。可考虑以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税基,企业和职工同为征税对象,各占一定比例,允许企业缴纳的部分税前列支,使用比例税率。社会保障税所筹集的资金用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专列专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