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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重构:我国企业并购税制之检视

  

  目前,我国企业并购类型相对比较单一,绝大多数属于横向并购,即优势企业吞并同一领域的劣势企业组成企业集团扩大生产规模,以达到新技术条件下的最佳经济规模。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企业并购市场化程度不高,竞争法规不健全等都与之密切相关。然而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必然会进一步推动企业之间的跨行业的并购和重组,加之反垄断法的出台,企业因市场份额的限制,以及为分散投资风险而实现多角化经营战略将不可避免,由此转而采用纵向并购或混合并购的重组形式肯定会日益增多,这样我国单一型的“优吃劣”的横向并购一统江山的局面也必将发生转变。


  

  二、我国现行并购税收法制的局限性及其对企业并购的制约


  

  企业并购的上述发展趋势,是与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密切相关联的,也对我国企业并购的外部环境,包括税收法制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目前税收法制环境并不理想,严重制约着企业并购行为和资本市场的发育。除学界普遍认识到的诸如企业并购涉税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等问题外,税制整体格局的不合理、税种设置的不完备、税收征管体制的滞后等都无法适应新时期企业并购的客观需要,甚至严重制约和阻碍我国统一资本市场的形成。


  

  (一) 税制整体格局不合理制约我国并购市场的发展


  

  我国目前税制的整体格局不合理,不仅与我国企业并购的发展趋势不相一致,而且已经事实上成为阻碍企业并购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1. 税制的不统一扭曲企业并购行为的价值取向,阻碍正常企业并购行为的开展。尽管根据税收协同效应理论,由于税收会影响到企业的税前和税后的现金流量,税收必然是影响企业并购决策的重要因素,但税收制度的完备与否对企业并购的价值取向则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并购就有“实质性并购”和“避税型并购”之分。前者是指企业根据生产、销售的正常需要而进行的并购行为,后者则纯属为避税而进行的并购行为。“实质性并购”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竞争力的加强,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正和博弈;而“避税型并购”则只会导致并购企业所纳税额的减少,很可能会扭曲企业正常发展的方向,是一种零和甚至负和博弈。基于此,“正当商业目的要求”(Business Purpose Requirement ) 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税法在企业并购问题上所普遍采取的基本立场。根据此原则,企业并购应有正当的商业目的,如果企业以非商业目的而是以避税为目的进行合并,妄图通过合并亏损企业来抵充税基或骗取税收优惠,这种行为即违背正当商业目的原则,虽不宜直接否定其合并行为的合法性,但其规避税收的目的应当受到否定的法律后果。[5]可是,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则对企业的并购行为存在着严重的扭曲,这种扭曲的根源即为税制的不统一。


  

  我国目前不同所有制、内外资企业、不同地区的企业,甚至同一地区内高新技术区内、外的企业,其所适用的税收法规、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有很大的差别。仅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目前为按33 %的比例税率征税,而在沿海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股份制企业,以及国务院1993 年批准的9 家股份制企业实行15 %的优惠;内资和外资企业业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另外,还有很多地方政府制定了一些变通优惠政策。所有这些无疑会产生不同地区、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税收环境的不公平,致使一些企业利用合资、福利、移民、校办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进行并购和重组,从而诱发大量的纯粹以避税为目的的“避税型”并购,不仅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扭曲了企业并购的行为动机和价值取向,扰乱了正常的并购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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