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著名的国际税法专家Richard J . Vannxian 先生所言:“无论是更好还是更坏,经济全球化冲击着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并且,一个国家不可能把自己的税制孤立起来”[3]并购国际化趋势的加强,对我国税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得税制特别是所得税的国际性问题愈加突出,要求我们在坚持国际税收规制的公认原则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居住地原则和来源地原则之间的关系,并恰当消除双重避税。[4]
(二) 并购行为的市场化
坦率地讲,在我国不长的并购史上,由于受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和法制不完备等因素的制约,我国上个世纪企业并购的市场化程度并不高。许多企业并购并非纯粹是市场经济运作的结果,相反是基于调整国民经济战略布局的需要,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进行的,政府主导的色彩十分浓厚。但随着我国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纵深发展,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化,政府在并购立法、执法力度的不断增强,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公司收购外部环境的不断改善,以及企业投融资渠道的不断拓宽,那种“拉郎配”甚至“乱点鸳鸯谱”式的行政过度干预必将日益减少,并购将越来越成为市场体制下的一种市场行为。企业并购的市场化对我国的税制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烈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和税收的引导功能,进一步扫除人为的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
(三) 并购手段的证券化
在我国,并购市场收购证券公司、控股上市公司的时间最早发生在1993 年9 月,即所谓的“延宝事件”,宝安公司通过收购流通股成为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并进而对该企业进行了控股。虽然其后,通过证券市场达到并购企业目的案例逐年增多,但由于受制于股权分置的客观现实,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通过证券收购方式并购国内企业并非我国企业收购的主导形式,企业并购实现的主要方式是协议收购,并购支付手段单一。然而,同样可以预见的是,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使原来横亘于企业并购与证券市场的很多障碍将逐步予以消除,企业并购的手段已呈现出日益多样化的特点,并购手段的证券化必将成为未来中国企业并购的一大趋势。
(四) 企业并购类型的多样化
依照国际惯例,按照并购双方所属行业的相互关系,企业并购有横向并购( horizontal integration) 、纵向并购(vertical integration) 和混和并购(conglomerate combination) 之分。横向并购是指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之间并购,其结果是资本在同一生产、销售领域或部门集中,通常是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纵向并购指从事同一产品不同阶段生产的企业间的并购。它主要集中在加工制造业和与此相联系的原材料、运输、销售等行业。由于并购双方对彼此的生产状况比较熟悉,所以有利于并购后的相互融合。但横向并购容易产生垄断,降低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因而一直是反垄断法的规制重点。
纵向并购往往能使并购双方获得自然的协同效应,还能更充分地利用专用设备,加强生产过程各环节的配合,从而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节省运输、仓储、能源及销售成本等。而混合并购,则是指生产和职能上无任何联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间的并购。并购的企业来自完全不相同的市场,并购各方既不是竞争者,也不存在买卖关系。混合并购可使企业获得分散化经营的机会,而且可使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通过使用共同的销售渠道,共同研制、开发新产品获益,还可调剂企业间的资金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