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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尊重司法规律

  

  最后是应当体现权利救济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系列的程序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被侵犯的现象较为突出,遵循“有权利即有救济”的法谚,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救济问题应当受到重视。权利救济的方式多种多样,大体包括:1.刑事诉讼程序内的救济,如排除非法证据、撤销起诉、推翻定罪裁决等;2.民事侵权救济,即由被侵权者对违法官员、机构及其负责人或者违法机构所属的政府部门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适当的经济赔偿;3.纪律惩戒,即在违法官员所属的政府部门内部,提起针对违法官员的纪律惩戒程序;4.承担刑事责任,即针对那些构成犯罪的官员发起刑事追诉活动。这些救济方式可以交叉适用。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将权利救济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予以确立,以使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真正得以实现,刑事诉讼法的刚性得以增强。


  

  除了刑事诉讼原则体系的完善之外,在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方面,可考虑的修改主要包括:(1)完善律师辩护制度。主要是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通过律师的作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从司法实践看,律师的会见权、在场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法庭言论豁免权等需要明确和加强,以与修改后的律师法相协调,并通过制度设置降低律师的职业风险,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2)完善证据制度。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等丑恶现象,减少冤假错案,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强化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完善庭审质证、鉴真制度,强化控诉方的证明责任,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证明标准。刑事证据两规定中的若干内容可予以吸收。(3)规范侦查程序。加强侦查程序的合法性,使之能够为社会各界所接受。解决强制性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保障取保候审制度的有效性和便利性,解决羁押程序、讯问程序的正当化、秘密侦查的法制化等问题,引入司法审查制度。(4)完善起诉制度。完善不起诉以及变更起诉的法律规范,适当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可规定附条件不起诉。(5)完善审判程序。促进审判程序的实质化,如完善庭审质证制度,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强化二审开庭审理,保障辩护律师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参与。(6)完善特别程序,如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所得财产的处置程序、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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