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尊重司法规律
熊秋红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全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这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后,经过1996年的大规模修改后的再一次全面修改立法的活动。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2003年首次被列入立法规划,到2008年再次被列入立法规划,至今围绕该问题的讨论已持续8年之久。从大改、中改、小改三种修改方案,到不同机构不同版本的立法建议稿,再到各种具体的修改建议,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为充分地表达了各自意见。如何整合各种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在较大程度上达成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共识,是立法机关所面临的主要任务。
在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有规律可循吗?当然有,这就是在法治目标下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形成,它代表了国际社会在刑事司法领域所达成的共识,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这是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参照系。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人权普遍化、法律世界化的背景下,我们更不能忽视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作用。
除了考虑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相协调之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也显然需要从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角度加以把握。在世界范围内,刑事司法经历了从任意司法到程序司法的转变;在我国,刑事司法也经历了从无法到有法进而不断完善立法的过程。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决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以推进国家的法治进程为目标,而法治最核心的内涵就是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对公民权利加以保护。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以加强刑事程序的正当性为基本方向。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贯穿刑事诉讼的一条主线,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总是在协调二者的矛盾中向前发展。在刑事诉讼的历史上,无论在外国,还是在中国,都曾出现过用尽各种惨无人道的手段获取被告人口供,以求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时期。但现代刑事诉讼禁止刑讯逼供,禁止不择手段、不问是非、不计代价的真实发现。这一要求为刑事诉讼中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设置了底线,即在追求打击犯罪的同时强调手段与方式的正当性、强调刑事程序的公正性。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上看,程序的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也会促进诉讼结果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