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从程序正义的实现看刑事被害人诉权对公诉权制约的必然性。西方法谚“正义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表明在追寻正义的过程中程序公正的重要性。甚至有学者认为“法律的正义唯有通过诉讼程序的公正才能真正得到实现”,“程序的公正是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从而也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36]。程序公正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并表现在三个方面:对社会冲突具有重要的抑制和预防作用;增加诉讼的感召力;对解决冲突的其他手段的公正性以及全社会公正观念的强化具有倡导意义。[37]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主体对于正义的渴求表现在实体诉求的满足或程序公正的认可。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刑事被害人来说,一方面有实体权益回复的诉求,另一方面则是亲身感受诉讼程序公正的需求。对于刑事被害人而言,前者诉求的满足需要后者予以保障。同时,如果前者诉求未达到,尚可在后者需求中得到依托。因此,让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的尊重,使其在程序正义中得到极大的满足,对于其实体诉求的表达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这种作用甚至能够延续至深远的内心。这对于保障权益、消解冲突具有一举两得的效果。
(二)刑事被害人诉权对公诉权制衡的路径
毋庸置疑,刑事被害人诉权对公诉权制衡具有自足性的理由。然而刑事被害人通过何种路径对公诉权进行制衡并达到最优的权益保护效果呢?笔者认为,就现行刑事诉讼法而言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刑事被害人诉权予以强化:
第一,在起诉权上,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应当实行法院强制受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在第145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在第170条第三款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出于自身的工作压力等原因导致的不作为的推诿现象非常严重,因此对此类案件法院应当实行强制受理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
第二,在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刑事被害人有权在庭审中提出与公诉意见不同的看法,并可提出具体的实体上的求刑请求。毕竟,“程序的正当过程的最低标准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他必须有行使陈述权和知情权的公正的机会”[38]。刑事被害人理当有对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基于自身文化水平、经验提出符合自己利益的实体请求。
第三,对于公诉案件,应当赋予刑事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对于,公诉案件是否应当赋予刑事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58年就有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否提起上诉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答复“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以被害人的资格提起上诉”。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审判程序的启动主体是这样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刑事被害人没有独立上诉的资格。对于刑事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的立法遗漏原因,笔者认为恐怕仍然是基于国家追诉垄断主义的认识和国家利益与被害人利益一致性的观点所致。对这种否定刑事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理由的驳斥本文已在讨论刑事被害人诉权的应然性和对公诉权制约的应然性中有所论述,在此不再赘言。事实上,在赋予刑事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问题上,已有不少国家在立法上已有明确的回应。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2条第2款第(19)项规定:被害人有权“对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裁决提出上诉”。该条第2款第(20)项规定:被害人有权“了解刑事案件的上诉和抗诉并对它们提出答辩”。在俄罗斯被害人不仅有权参加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而且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判享有完全的上诉权。并且被害人的上诉权与检察院的抗诉权一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39]瑞典刑事诉讼法典亦规定:被害人对检察官不上诉的判决,可以上诉。按照芬兰《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与公诉人、被告人一样是属于当事人。被害人是享有上诉权的。被害人不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时,有权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40]此外,加拿大等国也以不同的形式规定了刑事被害人的上诉权。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把“当事人”界定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表明无论在自诉案件还是在公诉案件,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都是居于当事人的地位。于此,我们不仅要追问,没有独立上诉权的当事人还是名副其实的当事人吗?没有独立上诉权的当事人能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吗?在公诉机关放弃抗诉的时候,没有独立上诉权的当事人还能通过什么救济呢?事实上,没有独立上诉权就等于剥夺了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机关做出决定其命运之后要求享有程序的正当过程的最低标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