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疑难问题探析

  

  二、刑法规制传销行为是单轨制还是双轨制


  

  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传销行为的定性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为依据的。毫无疑问,《刑法修正案(七)》的效力高于《批复》的效力。问题是,《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后,如果《批复》失效,就意味着只能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对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而《刑法修正案(七)》未涉及的团队计酬型传销,就不再受刑法规制,而只是一种一般违法行为。对这种仅采取《刑法修正案(七)》规制传销行为的方法,笔者称之为单轨制。但是,如果《批复》继续有效,就意味着对《刑法修正案(七)》未作规定的团队计酬型传销仍然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这种兼采《刑法修正案(七)》和《批复》规制传销行为的方法,笔者称之为双轨制。


  

  那么,《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后,《批复》是否失效,刑法规制传销行为是单轨制还是双轨制?对此,有观点认为:“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团队计酬型的传销只是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违法行为,而不再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对于《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前的团队计酬型传销行为,只要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就只能按无罪处理。”并得出“所有的传销都是非法的,但并非所有的传销都构成犯罪”[2]的结论。还有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后,这一司法批复应当自然废止,因为刑法修正案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司法文件,今后不能再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传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3]仔细分析,两观点都认为《批复》因《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而失效,对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果属于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的,依照《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如果属于团队计酬型传销的,仅为一般违法行为,不再构成犯罪。显然,两观点主张单轨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