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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疑难问题探析

  

  (三)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与多层次直销的区分


  

  多层次直销即团队计酬型传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与多层次直销都属于传销,而且两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都有上下线关系即在结构上呈现为“金字塔”式,但由于《刑法修正案(七)》中的“传销”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因此,区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与多层次直销也是正确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前提。


  

  虽然多层次直销和单层次直销都属于直销,但由于多层次直销在我国当前是明文禁止的,区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与多层次直销,除了参考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与单层次直销的部分区别如是否有店铺经营、是否收取入门费、是否以真实产品为经营对象、是否有退货保障、从业人员是否有退出自由外,还要从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与多层次直销的“共性”即多层次计酬和从业人员的组织结构上进行区分。


  

  一方面,在多层次直销中,从业人员的收入主要根据他们的销售业绩和奖金。尽管“上线”的部分收入来源于“下线”的销售业绩,但这部分收入系上线招募、辅导、训练下线、加强团队协作的脑力劳动收入,应该从直销企业的利润和受益的直销员收入中支付,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的收入主要取决于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和新入会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可见,“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成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1]另一方面,尽管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与多层次直销都存在上下线关系,呈现出“金字塔”式,但由于多层次直销中从业人员有加入、退出自由,在认可这种组织结构上完全取决于个人自愿。而在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中,从业人员一般没有退出自由,“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更多的是通过坑、蒙、拐、骗等非法手段,并在限制从业人员人身自由中形成的,实质上是强加于人。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与多层次直销往往交叉在一起,难以区分。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从事多层次直销的旗号,从事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活动,如有的从业人员的主要业务是介绍他人参加,收入主要来自所介绍的新成员交纳的入会费,或者经营者的利润主要来自新入会人员的入会费;有的以缴纳高额入会费或者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高额入会费作为加入条件;有的对从业人员的报酬或者商品的质量、用途、产地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请人入会;有的商品价格高于合理的市场价格,牟取暴利;有的不准退货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等,这些都需要司法人员精心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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