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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疑难问题探析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疑难问题探析


郭斐飞;罗开卷


【摘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对从事团队计酬型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针对参与传销人员实施的轻度犯罪行为和重度犯罪行为,在定一罪还是数罪上需要区别情况。从事传销活动,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团队计酬性传销;罪数形态
【全文】
  

  为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了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现就司法实践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的界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是否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以及如何区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与单层次直销、多层次直销,都存在一些争议。正确界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的含义,是正确适用本罪的前提。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是否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


  

  《刑法修正案(七)》和《禁止传销条例》都对“传销”进行了界定。《刑法修正案(七)》将“传销”规定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在具体内容方面除了必须同时具备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这两个主要条件外,还要求具备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等次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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