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知识产权法之和谐价值的正当性及其实现

知识产权法之和谐价值的正当性及其实现


张德芬


【摘要】知识产权法以和谐为其终极价值,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由其自身特征所决定的。目前知识产权法未将和谐作为终极价值,对和谐的追求仅局限在正义和效益范围内,已不能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因此,应当明确将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确立知识产权适度保护和利益分享原则,增强知识产权法的可操作性,并在此基础上,培养执法人员良好的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修养,提高民众对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的普遍认同意识,以保证和谐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价值定位;和谐价值;价值实现
【全文】
  

  知识产权领域的不和谐问题,如商标抢注、权利滥用和垄断、权利冲突等,引起了人们对知识产权法的深刻反思和探讨。对此,笔者认为,这些问题要得到较好的解决,必须重新审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知识产权全球化的背景下,和谐应该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应该以和谐价值为指引,完善相关法律规则,使创造者(所有者) 、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得以协调,更使人、社会和自然之间保持和谐状态。


  

  一、法的和谐价值的一般原理


  

  法律价值诉求与社会需要是相一致的,社会需要决定着法律价值观念的更新。在全球化与现代化不断发展的今天,面对社会冲突加剧、社会变迁不协调、社会结构内在冲突、法律制度全球化、科技进步与文化多元、环境问题突出等等,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主题和最强音,与此相应,和谐也就成为法的价值追求。


  

  一般认为,和谐作为法的价值,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和谐是一种配合适当、协调有序的理想状态。第二,和谐是一种功能多样的动态平衡。和谐是众多个体不断融合的状态组成,是一种动态的平衡。第三,和谐是一种涵盖周延的目标系统,包括人的和谐、社会的和谐、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社会、自然的和平共存与发展。第四,和谐是一种亦真亦善的审美旨趣。如果说,自由、正义、效率代表着真与善,秩序代表着美,那么和谐则代表真善美的统一。[1]因此,和谐作为法的终极理想,是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价值的有机统一体。


  

  在多元的法的价值体系中,和谐发挥着独特的作用。首先,和谐能够促成效率价值的实现。和谐作为一种关系良好的状态,不仅有利于将各社会主体的资源充分运用到社会生产和生活当中,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社会摩擦和纠纷,避免了暴力或诉讼方式所需耗费的资源;和谐作为一种涵盖周延的目标系统,强调社会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效率的良性提高;和谐作为众多个体不断融合的动态平衡,强调“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使人的潜在价值得以实现,直接的结果即为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和谐社会蕴涵着人们的共同富裕与社会资源的富足,而效率的提高则有助于夯实经济基础,为和谐提供物质保障。[2]其次,和谐是正义精神的升华。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追求,通常仅局限于“社会正义”的框架之内理解,而和谐则表达了人类与自然界万物共处的基本生存法则,作为法律精神更能够化解人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正义的理念能够促进人们形成相对公平的利益关系,并且保证人们伦理上的人格平等,但不能充分反映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显现的合理性与复杂性,其理念过于抽象而不易把握,和谐则要求个人在反思自身利益是否合理的基础上实现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它既来源于人类存在的社会必然性,又经过反思而具有合理性,因而是一种社会利益关系在观念上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扬弃,这显然就比正义精神更符合法律的本质与特性。[3]最后,和谐规范引导着法的秩序价值,秩序构成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从和谐与秩序的内涵上来看,秩序更多强调一致性与连续性,和谐更多关注协调性,秩序有正义之秩序与非正义秩序之分,而和谐的秩序正是人类孜孜以求的良善的正义的秩序;和谐作为人类的共同理想,根源于人的精神需要,秩序则根源于人的基本心理需要,因而和谐成为人的终极价值追求,秩序仅仅构成法的基本价值。[4]因此,和谐作为法的价值,不能够被其他的价值因子所包容,而必须与其他价值因子相并列,其间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共同成为法律规则和法治社会的目标。法律所确定的秩序应为和谐的秩序,只有和谐的秩序才可能是恰如其分的自由的秩序、正义的秩序、有效率的秩序。[5]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