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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反思

  

  四、结论


  

  可以看到。在每次金融危机发生后,市场都会做出自我调整。但是除了市场结构,金融经营模式和金融监管的匹配共同构成现代金融体系的制度基础,政府的目标则在于强化市场的调整并实现市场资源的正确配置。在美国,金融市场以资本市场为主导,金融经营模式是混业经营,而监管却是分业监管。这就造成了制度的错配。与之对应的却是近些年来的金融创新。并且20世纪80年代以来,“去监管化”成为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下立法和执法的发展趋势,这不仅是就SEC和CFTC而言,对整个金融系统也是同样的策略选择。金融创新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风险放包装成金融资产。作为金融资产,风险仍然继续存在,只是被分割、定价,经过复杂的包装,在富有经验的投资者间进行交易。金融危机正是其潜在的两难情境的反映:虽然这种实际上被无限制的切割、组合的风险可以降低单一市场参与者某种风险的风险暴露,它却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和脆弱性.从而反之又影响了单一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架构[8]。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是针对某一产品或某一风险采取措施,那么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市场的系统风险,因为精通金融的金融工程师们会将风险进行转化.使之更为隐蔽和不透明,这种风险的转化只是改变风险存在的形式,并给某些投资者带来额外的利润和风险。


  

  因此,《方案》对衍生品市场监管改革的出发点是从监管目标人手,以此为导向组织和配置职权。在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成立后至今未推出场内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国内机构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则由于缺乏在国际市场上操作的经验,频繁发生纠纷。但是,在金融全球化、以金融创新为特征的金融革命席卷各国的背景下。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及创立相关市场是中国融人世界金融体系的必然选择。我国目前衍生品市场的法律制度主要是2007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监会若干涉及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等的实施细则、《证券法》将某些证券衍生品种纳入调整范围的原则性规定和2004年《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修改)等,参照美国金融危机后推出的一系列改革方案,本文认为,我国在未来相关制度的完善中,仍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首先,较之通过保证金、持仓比例、涨跌幅限制、平仓等制度严格限制的场内交易、场外交易、市场参与者(特别是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十分重要。它有利于提高价格的透明度,为监管机构、投资者提供获得相关资讯的机会,使衍生品价格与基础金融工具价格具有趋同性。从而保证衍生品市场有效地发挥应有的避险功能并避免过度投机的发生。另一方面,要求标准化的场外交易进人交易所或通过单一的中央交易对手进行清算,有利于提高结算效率、降低交易参与人的信用风险,改善衍生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其次,整合证券和期货的监管,能减少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的可能,促进不同交易所之间、场内和场外市场之间的充分竞争。但是,在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建屯时间较短,较之衍生品市场发达的国家,风险隔离和管理系统还不健全,而期货和证券业在市场功能、参与者、交易机制上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短期内整合两者的监管并不可行。另一方面,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目前,在未成立独立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情况下,暂时由证监会监管,因此,也为期货和证券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和合作提供了便利。但是,由于衍生品市场交易主体的多样性,既有中小投资者也有金融机构,甚至包括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因此,我国还应进一步规范“一行三会”的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议,就各自监管中涉及的衍生品市场的问题进行协商,建立畅通的信息共享机制,进行及时、高效、稳定的监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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