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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反思

  

  但从此次金融危机却可以看到,由于缺乏严格的登记和报告制度,监管机构不能收集到足够的信息有效规制对冲基金的行为,从而无力给予投资者充分的保护。在此前,监管机构只能建议投资者“获得准确、及时的历史和现状的资料,以确保该基金在策略、合约的草拟、条款、风险管理上履行应有的谨慎,从而保证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定取得一定的信息”[3]。该规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即使经验丰富的投资者,都可能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对获得的信息以及该投资决定是否正确予以评估;其次,在经济繁荣、市场处于上扬的时期,投资者会怠于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详查。[4]。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缺乏与交易相关的资料(甚至是最基本的数据),SEC不能在早期就及时察觉欺诈、市场滥用等非法行为,除非投资者就这类违法行为向SEC投诉。另一方面,这些数据的缺失也导致SEC不能更为直观地计算对冲基金的杠杆率。特别是在次贷危机中,作为富裕投资者和养老基金的资金池,对冲基金已然成为“影子银行体系”(注释8:影子银行体系是指房地产贷款被制作成有价证券,在资本市场交易,房地产业传统上由银行系统承担的融资功能逐渐被投资所替代,成为银行证券化活动的组成部分。影子银行创造出的衍生品又在全球范围内流通,使得信贷平民化,廉价的信贷更容易被大众得到而不再是少数人的专利,但这也使得信贷危机传播的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的一个组成部分,影子银行体系通过购人大量抵押衍生工具和创造更多的抵押贷款需求为次级抵押贷款经纪人提供资金,而该体系却一直不受干预。


  

  因此,《方案》要求针对交易主体特别是机构的监管应更加健全并具有延续性。类似的金融机构应面临同样的监管标准,避免存在差距、重复或套利的可能。对此,《方案》建议成立金融服务监管机构,由财政部领导,以填补监管的空隙、方便政策的协调和不同监管机构的合作、纠纷的解决。识别金融机构和市场已出现的风险。对于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顾问,则要求如果其所管理的资金池超过最低的界限,必须按照《投资顾问法》向SEC登记。对此.财政部在2009年7月15日在《方案》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将该最低界限确定为3千万基金资产[5]。投资顾问应提供他所管理的基金的充分信息,以评估该基金或对冲基金作为整体是否随着时间的流逝,总额、杠杆率等发生变化,是否会对金融稳定造成影响。SEC还应对这些基金进行定期检查,并以不公开的方式形成报告,包括管理基金的多寡、借款的总额、资产负债表中不平衡的项目及其他信息。


  

  比较金融危机发生前后针对对冲基金的监管策略可以看出,美国官方监管机构仍然承认对冲基金对于增加市场流动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减少金融资产价格被人为扭曲的作用,而这对于目前陷入信用紧缩的金融市场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监管机构也注意到,对冲基金的投资方式对金融市场稳定性的影响巨大,这些资本的无序流动和趋利性是加重危机发生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由于监管的缺位,基金管理者对高杠杆、高风险的信用衍生品的大量交易放大了风险,并使损失远远超出作为信用违约互换基础的房地产贷款的总额。由此可见,有效的监管方式仍应是建立在基金交易行为上的监管,这是避免过度干预,并保证交易主体合理经营、限制危机行为的发生和后果的扩散以及金融系统稳定最合理的方式之一[6]。它反映了美国证券市场一直坚守的“必须性”的理念,即“约束的重点在于保证信息披露对于客户作出投资决定是有益的,并且不会增加额外的监管成本”[7]。因此,《方案》主要立足于对相关信息的收集,这些信息涉及投资策略、风险、价值评估等,都是降低市场系统风险所必须的。而这样的一种选择也与证券、衍生品市场一直秉承的策略相一致,即为投资者提供获得相关信息的平等机会,从而使之可以权衡与投资有关的风险与收益,做出公司整体和各组成部分的风险承担选择。同时,该资料的提供又一定程度上维护对冲基金的私募性质,局限在可能增加市场系统风险、对基金风险配置有重要影响的信息。毕竟,私募基金的优势取决于独特、专业的投资技巧,他们善于在市场不充分.特别是价格偏离资产真实价值时,从市场短期自我调整中抓住获利的机会。对信息过于详细的披露会导致这些优势和偏好被公开,从而破坏其价值。另一方面,将对冲基金的客户集中于具有丰富投资经验、拥有大额资产的成熟投资者仍然十分重要,它们对管理者的选择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对冲基金的运作起到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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