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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反思

  

  因此,《方案》对期货和证券监管整合的目的是结束管辖权的不确定性和保证具有同等经济属性的产品受到一致的监管,而无须考虑该产品会隶属于哪一监管机构,从而摈除产品创新的人为障碍。协调SEC和CFTC的监管可以杜绝这种状况的发生。同时,它还有利于减少SEC和CFTC间的监管竞争,避免从事多项金融服务的公司面对各式各样甚至是冲突的监管标准。证券和期货监管的整合还将允许更多的金融工具进入受到规制的交易所,竞争的加强将使市场更为有效。吸引OTC衍生品进入交易所或通过透明的电子交易系统交易。


  

  三、对对冲基金的监管改革


  

  在衍生品市场,最为活跃的交易主体是对冲基金,它们运用各种投资策略,对指数期货、股票期权、远期外汇合约,乃至于其他具有财务杠杆效果的金融工具进行投资,同时也可在各地的股市、债市、汇市、商品市场进行投资。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对冲基金已失去其初始的风险对冲的内涵,成为一种新的投资模式的代名词,即基于最新的投资理论和极其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种衍生金融产品尤其是场外衍生品的杠杆作用,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但是,相对于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对冲基金所受到的监管却十分宽松(注释6:在金融危机前,对冲基金给华尔街投资人带来巨额收益的同时,很大程度上也巩固了纽约的金融中心地位。美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直不愿意收紧对冲基金的监管,担心会因此损害自身金融霸主的地位。甚至在2007年6月召开的八国集团峰会上,美国仍抵制对冲基金监管新政的出台。李硕:《G-8峰会美英抵制对冲基金全球监管新政出台》,http://www.fundatchina.com/htmlnews/2007/06/08/1002108.htm,2009-03-08.)。绝大多数投资公司(如共同基金)都受到《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约束,但是这些法律却允许符合特定条件(如投资者的数量、类型、投资的私募性质)的对冲基金无须进行相关登记或予以监管豁免(注释7:这些豁免主要基于两种理论设想:一是投资于这些基金的是成熟的投资者,这里的成熟指的是拥有足额资产的自然人或其他实体,同时,他们对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较为熟悉且通常与基金管理人在此前就存在一定联系。这些投资者被认为足够地谨慎,并对风险及其回报有充分的认识。二是基金的私募性质、投资者的有限数量使得要求对冲基金在SEC登记注册并非迫切或者不必要。See SimeonG..Mann.Too Far over the Hedge:Why the SEC’s Attempt to Further Regulate Hedge Funds Had to Fail&What,if Any,Alternative Solutionsshould be Considered,Saint John’8 Law Review,Winter,2008,P.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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