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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反思

  

  二、对交易所市场的监管协调——期货和证券监管的整合


  

  在美国,1936年《商品交易法》赋予CFTC对衍生品独占的管辖权,但是,随着一些期货合约难以和证券进行区分,CFTC和SEC之间发生管辖权之争并以SEC取得指数期权合约的管辖权告终。在金融衍生品监管职责的划分上,CFTC的目标是促进价格风险的转移,因此,CFTC监管服务于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功能的市场和产品。交易所内新合约的上市,必须得到CFTC的批准,证明其符合商业需要,具有经济价值,有足够的可交割供应量以防止市场操纵,具有价格发现功能并且符合公众利益。SEC的监管目标则是促进资本形成,所以SEC关注以投资目的为基础的市场和产品,如证券期权和股票指数期权(注释5:区分的基础是1981年CFTC和SEC两大监管机构的主席达成“Johnson-Shad Accord”.确立以监管“目标测试”(Goals Test)为标准来区分各自的监管职能的方法。尽管上述安排和立法试图明确两大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职责,但仍然有一些模糊的法律问题,例如像标准普尔500指数这类股票指数期权合约应当受SEC监管,但实际上这些期权合约的交易目的并非投资或集资,相反,在很大程度上却是风险管理的需要。See Diane M.Sullivan,Risk Securitization and the Regulation of Derivatives,Securities Regulation Law Jounal,Voi.27,213,1999,PP.226—229.)。


  

  但事实上,这样的一种监管划分并没有强有力的说服力,更像是对CFTC和SEC间监管竞争的妥协。特别是某些金融工具不能简单、直接地归入特定的类别,而对于投资者而言,无论是投机或者套期保值,这些金融工具能达到的目标都是相同的[2]。许多在商品和证券交易所甚至场外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存在可以归人期货或证券监管的特性,这种管辖权的重叠却导致经济意义上相似的金融工具可能属于不同机构监管,适用相冲突的监管规则和政策。很多情况下这样的一种重叠延伸出众多法律纠纷,市场参与者对于这些合约的法律效力无所适从,以致相关交易进行得举步维艰。而且在这种竞争体制下,衍生品交易仍然存在监管真空。例如,由于期货和证券间的界限在某些情况下比较模糊且其外延难以确定,当一项衍生品合约超出机构监管范围之外,且交易商所设计的合约从表面看来不属于证券或者期货,那么这份合约便很可能逃避明确的监管。另一方面,法院或者监管机构还可能因为无法为其归类而判决合约不能强制执行。同时,这些纠纷也在不断地消耗监管机构的资源,事实上,这些资源本可以用于监管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


  

  对此,《方案》指出,由于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新的衍生工具的出现,使得有必要协调SEC和CFTC在监管上的不同。从法律制度背后的公共政策出发,期货和证券的监管目标大致一致: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的完整和统一、促进价格的透明。虽然证券和期货作为不同类型的金融工具存在差别,但是其所产生的监管差异并不明显。当然,该建议也需要监管机构间的合作和协调。例如,按照《商品交易法》的规定,在期货市场交易的基金为商品基金经营者,每年应向CFTC提交年度金融报告。目前,美国这类基金超过1300家,其中包括一些大型对冲基金。这就要求CFTC享有对这些机构执行权的同时,允许SEC在该领域得到相应授权。而目前,CFTC采用的是“以原则为基础”的策略监管交易所、清算机构和中介机构。SEC则适用“以规则为基础”的策略,这就要求CFTC和SEC进行协调,并保证新的立法更为精确,以使得违反规定的市场实践能够很容易地被识别,利于监管者的执法。同时,它们还必须足够的灵活,为遵循这些规定产品的创新提供空间。但是,《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经济价值类似的期货和证券立法的协调并不要求终止或修改商品期货如农业、能源等期货产品的监管规则,因为这些市场更需要保护,它们必须保持在特定的、具有延续性的监管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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