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方案》要求OTC市场的监管应达到4个目标:防范OTC市场活动对金融体系构成风险;促进OTC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禁止市场操纵、欺诈及其他市场滥用行为;保证OTC产品不会不适当地出售给不具备成熟经验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如市政当局)。可以看出,这些目标的选择不在于控制供求关系,限制衍生品市场的容量,而是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通过改善信息的不对称和市场的不完善,有效维护市场和金融体系的有序性和安全性。其原因在于随着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技术的进步,OTC产品涉及了信贷、投资、保险等多个专业知识领域,这些不同领域的相互交织,导致了风险传递过程的复杂性,结果是市场透明度的大幅降低以及进行风险评估的困难。特别是在市场发生危机时,对动态避险策略的依赖会致使原来还可以承受压力的市场突然进入不能兑现的危机。透明度的提高是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的主要途径,它通过信息的披露,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市场波动的资讯,降低市场事件的溢出效应;而对市场滥用行为的明令禁止,则可以避免交易者不诚实地扭曲或控制衍生品的价格,促进衍生品正确反映基础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使衍生品市场发挥其应有的价格发现和避险功能,保护价格体系、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
另一方面,《方案》认为,集中的中央清算机构能最有效地降低信用风险。因为OTC交易商和在该市场从事交易的机构给交易对方带来大量的风险暴露,对于标准化的场外合约而言,如果由统一的清算机构作为每一笔交易的对手,将会最大限度地保证所有合约的履行。而对于标准化且达到一定需求的场外衍生品,则可以转移到交易所中,建立迅速、及时报告交易的电子系统.以便价格信息和其他交易信息能在市场充分被消化。同时,《方案》还要求通过对《商品交易法》及证券立法的修改.授予CFTC和SEC基于各自监管目的的明确的权力,允许其对OTC衍生品头寸予以限制,并增加对OTC交易记录留存和报告的要求(注释4:这些要求包括对敞口的仓位进行合计,记录数据、面向公众的交易总量等,并对单一交易主体的交易和头寸数据留存。),致力于使OTC市场交易更加透明,起到价格发现的功能。
简而言之.在金融危机前,美国官方监管机构并非十分明智地允许OTC市场及交易者作为市场本身的监管者。虽然,市场中自发产生的各种各样的规则,包括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和公司治理的方法,国际互换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颁布的标准化协议,都潜在地对它们起到约束作用,但实践证明,官方监管虽然有时因其“家长式统治”(paternalistic)被诟病,却是公平且必要的。它可以保护交易者作出商业决定的自主权,同时避免这种权限被无限制地扩大。对OTC市场从市场自治向官方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可以通过市场压力以及激励与惩戒并存的制度安排(如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交易所的规则设置、健全的法律与会计制度、完善的信用评级等),使市场参与者自发地提高内部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和监督风险决策的执行。由此,《方案》立足于对市场完整性的认知,鼓励OTC衍生品更多地进入交易所交易或采用标准化的统一清算,从而通过OTC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间的竞争使两个市场都更为透明、有效,最终达到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目的。此外,在投资者保护上,此次金融危机的过程表明,无论是交易主体的不慎操作或是违规者的蓄意所为,都会带来巨额的损失。遭受这些损失的投资者会对金融衍生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失去信心,并引发信用危机。因此,监管机构的重心不仅应放在对违规者的惩罚上,还应该对OTC市场普通交易主体的投资行为进行合理限制,从而形成基于市场准入及约束产品出售对象的事前防范、针对违法行为的事中规制以及危机发生时的事后处理的金融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