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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法中的情事变更

  

  三、税法情事变更与纳税人的税收减免请求权


  

  1.情事变更的适用条件


  

  (1)从客观上看,在税收债务发生之后至履行之前,客观情事发生异常变化。异常变化指税收之债所依赖的客观基础和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致使税收之债存在的基础丧失。


  

  (2)从主观上看,客观情事的变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且当事人不可预见。由于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有紧密联系。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民法债法理论中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在税收中的情事变更的原因仅限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原因如下:首先,情事变更必须有客观情况的异常变化,这种变化须有不可抗拒、无法避免的重大事由,只有不可抗力充分满足这条件。其次,税收中的情事变更的效力在于变更税收法律关系,如果将其发生的事由扩大化,将会导致情事变更的滥用,从而危害到税收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从而危害到国家的税收收入。


  

  (3)从后果上看,客观情事的变化会导致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显失公平。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税收债务的履行对纳税人来说利益严重失衡,就可以适用情事变更。纳税人的税收债务发生时所依据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如果要求纳税人按照原来税收债务发生时的数量纳税,显然有悖于量能课税原则,造成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当纳税人满足以上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时便会发生情事变更的效果,这时纳税人享有变更税收法律关系,即减、免税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要求的形式。


  

  2.纳税人的税收减免请求权


  

  在纳税人税收债务发生之后至国家规定的申请减免期限之前发生了客观情事重大变化(比如发生了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使得税收债务的履行对纳税人来说显失公平,当满足税收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时纳税人就可以主张情事变更从而变更税收法律关系,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但是税收征收关系是一种权力关系,基于税收法定主义的考量,纳税人不能像在合同中适用情事变更一样单方面拥有变更或解除债的权利。纳税人主张税收减免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能不能减免由税务机关批准,所以纳税人这种税收债务的变更权叫做税收减免请求权。但是这种权利是纳税人的不可剥夺的实体权利,只要纳税人满足税收情事变更的条件,税收征收机关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批准减免纳税人的税而没有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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