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克服以上缺陷,笔者认为应该在以下方面进行改革:1)如果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则由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离婚案件、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婚姻撤销案件、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被分配到主审法官之后,应该立即开启一个程序(可称为“案件鉴别程序”),以便确定以下主要内容:第一,当事人是否包括未成年子女,如果包括则确定其生活、教育状况等;第二,当事人是否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如果有则确定其成瘾情况;第三,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如果存在受害人目前是否继续受到威胁;第四,家庭经济状况;第五,有无律师;第六,当事人身体状况和心理状况。建立该程序的目的是“减少法院在关注家庭问题上的耽搁,尽早地将家庭与适当的社会机构联系起来”,从而获得“更好的治疗性(the rapeutic)效果”[6]520。如果案件鉴别程序发现当事人包括未成年子女,则由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包括:子女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状况、未来的安排及其落实条件、未来监护人的抚养教育能力、子女的意愿等。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收集证据可由专门的人员负责。若是这样,则制作书面报告提交法官。2)有针对性地提供社会服务。如果在案件鉴别程序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吸毒的恶习,则要责令其当地的强制戒毒所(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4条)实施强制戒毒。④ 如果发现存在家庭暴力,则与受害人保护机构联系,以防止其再次受到损害。如果发现家庭经济难以为继,则与相应的社会保障机构联系,以提供社会保障。如果发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1款、第2款)但没有代理人,则与法律援助机构联系,以提供法律援助。如果发现当事人存在身心问题,则与医疗机构联系,以提供诊治(包括心理疏导)。为保障法院能够圆满完成上述任务,法院应该与强制戒毒所、妇女儿童权益机构、社会保障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成立联系机构,例如协调委员会,法院处于领导地位。3)有针对性地举办课程培训。如果发现离婚案件涉及双方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则责令双方参加课程培训班。其目的是给父母提供与离婚诉讼期间和离婚之后子女养育相关的信息和技能;督促成年人全盘关注离婚对子女产生哪些影响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情况。同时,也责令未成年子女参加并行的课程培训班。其目的是让子女掌握如何对付家庭的变化导致的紧张、焦虑之方法。对于其他涉及抚养教育条件发生变化的子女,也进行类似的培训。如果发现家庭成员缺乏其他“解决影响家庭关系的各种问题”之能力,也责令其参加相应的课程培训。该教育机构可以是本地甚至外地的大中专院校;也可以考虑在较大的地区成立专门的家庭教育学校。为保障法院圆满完成上述任务,法院应该与教育机构“成立联系机构”。4)法院提供法律咨询。案件受理之后,可以召集同类案件的当事人定期举行法律咨询活动。咨询人员可以安排本院法官,也可以是律师,甚至是法律科研、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法官应具有的特殊知识结构要求
1.法官目前的知识结构要求
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最终是由具体的法官进行的。因此,法官的知识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质量。依据目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在知识结构方面尚无特殊的要求。这是因为:1)法官法没有特殊要求。依《法官法》第9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无论是纯粹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本科、硕士、博士毕业学生,还是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非法律专业知识的本科、硕士、博士毕业学生,都可以担任法官。简言之,只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即可,其他专业知识可有可无。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也是如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法官建设意见》)第8条也没有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