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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案件之审判模式考量

  

  依据目前的管辖制度,追究同一违法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家庭法上的特有后果,是由同一机构统一进行还是由不同机构分别进行呢?答案是后者。其理由是: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至3项列举的行为由不同的机构进行。它们列举的行为可构成故意伤害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赌博罪等犯罪。依《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0条至第22条的规定,它们以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以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具体的审判机构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它们列举的行为还构成“感情确已破裂”的后果,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判决离婚;赌博以外的其他行为还构成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追究民事责任。依《民事诉讼法》第18条至第22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二五纲要》第4条的规定,它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的审判机构是民事审判第一庭。[3] 由于犯罪地、被告住所地、被告经常居住地可能不一致,所以刑事自诉案件、离婚案件、侵权案件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案件,可能由不同地域的法院来管辖;即使一致,也肯定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审理。司法改革之后,几种案件之间的统一领导受到了削弱。最高人民法院《二五纲要》第26条规定,“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制”。还应指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人民法庭规定》)第2条、第6条第1款的规定,自诉案件、离婚案件、民事案件可以由同一人民法庭审理,但是它还不是强制性规定。2)养父母与未成年或成年养子女之间虐待、遗弃的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此外,依《收养法》第26条第2款、第27条、第30条第1款的规定,送养人或养父母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它们还构成侵权行为、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等,可以追究民事责任。它们可能由不同地域的法院管辖,或由同一法院的不同内设机构审理。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能构成虐待罪、遗弃罪、侵占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故意伤害罪等。此外,依《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被监护人可以据此请求赔偿损失;“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它们可能由不同地域的法院管辖,或由同一法院的不同内设机构审理。4)成年子女对父母虐待、遗弃,可能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此外,受害人可以追究侵权责任和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它们可能由不同地域的法院管辖,或由同一法院的不同内设机构审理。5)一方胁迫对方结婚,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此外,受害人可以依《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提起婚姻撤销之诉;还可以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它们可能由不同地域的法院管辖,或由同一法院的不同内设机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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