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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财政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

  

  4.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政府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以及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等政府采购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标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政府采购监督、政府采购投诉管理等方面的其他配套法律制度。


  

  (四)财政管理法律制度


  

  财政管理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家在对财政分配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预算管理法律制度﹑国库管理法律制度﹑政府公共支出绩效管理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财务管理法律制度、会计管理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管理法律制度。


  

  (五)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制约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以《财政监督法》为主体,具体包括财政监督程序法律制度,以及财政监督惩处法律制度。


  

  三、财政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实现机制


  

  财政宏观调控法律责任制度立法的关键在于其决策程序的法定[3]。就目前而言,各国的宏观调控决策都有规范的程序,并且对宏观调控决策法律责任而言,其产生于对法定的宏观调控决策程序的违反,所以违法的标准就是制定法定的决策程序,违反法定决策程序即导致宏观调控决策法律责任[4]。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财政宏观调控的决策程序的法定包括一般程序的法定和协调决策程序的法定。而在目前的实践中,有一些财政宏观调控决策程序是缺乏法律的规定的。像税收政策的决策、国债发行的决策以及转移支付的决策等等在法律上都是无章可循、无据可考的。此外,《预算法》虽然也对预算的编制做了规定,但是对编制程序的规定比较简陋[5]。


  

  笔者认为,作为影响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稳定的财政宏观调控行为,其决策的作出在设定上应当包括四个方面:决策立项、起草、审查以及实施。而对于财政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制,应当从立法上对其行为的决策予以规制才能尽可能的做到防患于未然。任何一个宏观调控的决策都有一个过程,必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这种程序也是财政宏观调控决策的一般程序,因而应该由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设专章加以规定。违反这些程序即为违法,并将导致财政宏观调控决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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