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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财政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

略论财政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


刘贝曦


【摘要】我国财政立法工作今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亦存在着一些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财政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对于财政宏观调控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应当包括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以及财政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实现机制两方面的内容。建立健全的财政法律体系是从内部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法治性,对于财政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实现是从外部对宏观调控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
【关键词】财政法;宏观调控;财政法律体系
【全文】
  

  一、我国财政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财税立法步伐明显加快,现已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近十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和有关财政税收法律问题的决定有15 件,国务院颁布的财政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有170 多件,财政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财政税收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3000多件,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定数量的地方性财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说,现在重要的财政活动,如财政体制等财政基本制度、财政收人、财政支出、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等各方面己经基本上有法可依。但与此同时,我国的财政立法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着一些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首先,财政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一些基本的财政法律、法规尚未制定。现行有效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总共只有八部,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一些基本法律尚未制定,如《财政基本法》、《税法通则》、《财政监督法》等。还有一些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即使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应急” 产生的,仍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已不相适应。总体来说,科学的财政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财政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


  

  其次,则政法律制度总体的法律层次比较低法律规定之间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比较突出。我国的财政法律体系虽然庞大,但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过少,大多数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较低。由于没有一部财政基本法,很多法律、法规都涉及到财政税收问题,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有时不一致,给执法造成很大困难。总体来看,内部和谐的财政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财政法律规定不协调、不一致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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