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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及启示

  

  (二)财政管理体制


  

  法国作为西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当中惟一实行计划体制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十分重视财政的宏观调节职能,财政权、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具体来说,就是财政收入划分上中央占大头,税收法律均由中央统一制定。在整个国家财政预算中,中央财政集中的财力相当多,约占整个财政收入的70%- 80%。[9]这点与我国的税权配置及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分配非常相似,我国虽然实行分税制,地方有自己的财政收入范围和自己的财力,但是我国主要税收法律的制订权和解释权几乎全都在中央,而且在财政收入的划分上中央占有的比例远远高于地方各级政府的总和。


  

  (三)国有经济比重


  

  法国是一个国有经济比例较高,从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的角度来说,法国政府也是一个“大政府”,政府除了提供公共产品外,还通过国有资本运营承担了较多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职能。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的政府财政监督和作为国有资本股东的政府财政监督要求是不一样的。我国也是一个国有经济比重较大且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国有资本运营的财政监督是重点也是难点。


  

  (四)议会与政府的关系


  

  考察现今法国宪法(即1958 年法国宪法)可以发现,政府要对议会负责,总理要向议会报告,总理要取得议会的信任,议会对政府有知情权和质询权(法国宪法49 条和50 条);但是在具体的政务上,法国政府却是相对独立,行政权是强有力的,如法国宪法第20 条规定:政府决定并执行国家政策,政府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宪法40 条详细列举了在涉及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很多方面政府拥有独立于议会的权力。法国政府与议会的关系和我国政权组织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运转情况也很相似。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对法国财政监督制度的借鉴有现实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法国财政监督制度的严密性和有效性则是我国学习的直接理由。


  

  四、完善中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建议


  

  “当公共预算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与有效的内部约束和外部责任控制机制不平衡时,预算权的滥用和误用可能性最大。转型国家预算治理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在于立法机构确保外部责任和财经纪律的能力及其制度化的权力安排。”[10]中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当:分散权力,建立预算权力的均衡机制,规范预算行为,以增强国家预算的可归责性;加强人民群众的过程参与与结果监督,尤其是加强国家立法机关的实际监控能力,健全审计、审议监控机制和程序,以增强预算的民主性、透明度和可靠性。[11]为此,首先应该充分发挥《预算法》在维护财经秩序、规范分配行为、保障宏观调控和防止贪污腐败中的作用。《预算法》应该规范预算管理程序,明确预算管理职权,把预算的编制、批审、执行、调整和决算的等纳入统一的法律管理轨道,克服那种权责不清,管理和监督不力的现象。[12]借鉴法国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笔者尝试对中国财政监督具体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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