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法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及启示

  

  2. 我国审计机关的监督


  

  我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在我国审计机关是隶属于政府的,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接受国务院总理的领导。《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 对比分析——我国审计机关监督存在的困境在法国审计法院是独立于政府的,这充分保证了审计监督的中立性和监督的效能。而我国的审计监督难以发挥实效,因为审计部门处于行政系统内部,同受政府首长领导,在工作上受到同级行政部门的诸多制约,如何进行预算的特别监督缺乏制度上的保障,更缺乏法律程序上的依据。虽然我国的宪法规定了审计机关在行政机关体系中的较高的法律地位,但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同属一个级别且在预算资金的安排上往往要受到财政部门的制约。由审计部门来审计财政部门统一编制的财政预算,其客观性和权威性不可避免会打折扣。前几年刮起的“审计风暴”曾让国人寄予厚望,但终归是雷声大雨点小,只暴露出存在的问题,但对于相关人责任的追究则没有下文。2009 年审计署发布的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报告更是含糊其辞,在报告中对预算执行违规部门不公开点名。同时,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监督缺乏科学的配合与协调,不仅造成监督机构重叠、监督成本昂贵,而且监督机构之间因缺乏配合而造成诸多监督空白。


  

  三、中国借鉴法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政治经济基础


  

  任何制度都不是孤立的,再好的制度也需要相关制度与之配合才能发挥实效。任何一个制度根植于一国的经济政治制度基础并有与之相配套的精神理念,财政监督也不例外。所以,通过对比分析法国和我国相关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可以研究我国借鉴法国的财政监督制度有没有现实可能性。


  

  (一)国家结构形式


  

  法国是单一制中央集权制国家(法国宪法第3条和第72 条规定)。虽然1982 年的改革对地方放权,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有所松动,但是中央集权的历史传统和思维难以改变,中央权力一部分退出后地方政府缺乏自治能力而对中央有强烈的依赖性,中央政府仍对地方政府有监督权,如1982 年2 月最终通过的法国《关于市镇、省和大区的权力和自由法案》规定作为中央政府代表的“共和国专员”在各省内代表中央政府对省的行政与经济事务进行监督,行政上监督地方尊重国家利益、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有权为维持地方治安、安全、公共保险和卫生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与我国宪法规定下级政府要对上级政府负责所体现的中央集权是一致的,我国也是单一制中央集权制国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