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中法比较分析
法国的财政监督体制形成了由议会监督、审计法院监督和财政部门监督组成的立体监督体系,而我国财政监督体制主要分为人大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下面根据不同监督主体,对中法两国财政监督具体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权力机关的监督
1. 法国议会监督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议会根据组织法规定的条件,表决通过财政法律草案。”法国法律规定预算草案要提前三个月提交国会,法国议会每年10 月的第一个星期二召开特别会议专门讨论国家预算草案,经过长达3 个月的审查讨论才能最后通过决议批准国家预算草案。法国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必须用蓝皮书详细列明各部门预算,蓝色的附录以标题、章节和条款对支出进行分类,提供每个项目的拨款信息,各个部门的预算都独立一章。标题是标准的,所有部门都使用这些标准标题,方便区别经常性支出、政府干预、投资和投资补助。每个部门和机构都有自己特有的一章预算,国会的拨款基础是针对每个部门机构的章节。[3]在讨论预算案时,政府还要提交国家财政经济情况报告,经济和财政部长要亲自向国会作有关预算案的答辩和解释,各部部长也要到议会为各部预算进行辩护和说明。[4]国会通过的预算也被当成是法律,一旦预算提案被通过,原则上只有国会可以变动预算,在预算法中又规定了紧急程序,在紧急程序中可以以法令的形式提供资金,这部分资金原则上不能超过已安排的支出额。
2. 中国人大监督
《预算法》第66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同时,《预算法》规定:人大可以对预算特定问题组织专门调查,人大按照特定法律程序对预算和决算中的问题进行询问和质询,政府对人大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但是各级人大代表监督权是附属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代表个人不构成独立的财政监督主体。我国政府在每年人代会期间向人大提交预算案供代表审议,并在大会期内表决通过。预算案通常由文字报告和数字表格组成;表格部分一般为收支总表,最多列到“款”。预算报表所列科目级次过少,所列内容过粗,且没有比较详细的对预算用途的说明材料。预算经批准后在实际执行中调整频繁,所调整的资金额度接近预算总额的一半,而预算调整常常没有报经人大常委会审批。[3]
3. 对比分析——我国人大对政府财政活动监督存在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