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及启示
林树杰;朱天华
【摘要】法国形成了以议会宏观监督、财政部门日常业务监督、审计法院事后监督的分工明确、协调互补的财政监督体系。在法治发达国家中,法国政治经济体制与中国的相似程度最高,借鉴法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经验,对完善中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是大有裨益的。中国财政监督的改革方向应该是通过完善财政监督机构设置、明确其职权分工和程序保障来实现对财政的法律监督,把监督的重心从财政部门监督转移到人大的监督,完善人大的监督机制,建立直属于人大常委会的财政监督委员会,使财政监督权相对集中于中央,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同时协调好财政内部监督和审计机关监督。
【关键词】财政监督;预算;公共财政;审计监督
【全文】
中国现行的财政监督制度建立于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之初,其内容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烙印,缺乏对财政完善、民主的法律监督,使得预算过程很多环节处于脱法的状态。在法治发达国家中,法国政治经济体制与中国的相似程度最高,而且法国的财政监督体系完备,独具特色,借鉴法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经验,对完善我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是大有裨益的。
一、财政监督的内涵
财政监督实质上就是对政府财政权的一种制约,而且由于抓住财权这个政府核心权力,财政监督在整个权力监督体系中显得格外重要。[1]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财政监督应着眼于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是从“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的朴素的法治原理和“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政治前提推导出来的必然结果,财政监督是指人民代议制机关(在西方是国会,在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监督,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应当承担责任是其应然之义。而政府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是为确保政府各部门的财政收支活动不违反法律和议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安排的决议,可以看作是在议会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监督之下政府的自查行为。审计监督的性质则视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而定,如果审计机关是直接隶属于议会,则审计监督可以视为议会监督的辅助,如果审计机关是隶属于政府的,则审计的监督可视为政府内部自查的补充,是对财政部门监督的监督。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财政监督是“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主体的,专业审计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等为辅的,依据法律、法规对于财政资金收支的规模、结构、效率以及合法性、合归性、效益性的监督。”财政监督体系必须建立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为主导的基础上,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就是对政府施政方针的审查,对预算的批准,就是对政府施政和资源配置的认可,其最终目的在于确保政府预算行为不偏离人民的要求及法制的轨道。[2]下文将通过比较分析法国和我国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并探讨我国借鉴法国财政监督制度的可行性,最终为完善我国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