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完善简易程序时,不应仅仅关注诉讼效益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降低,而且还应确保被告人享有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使简易程序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如赋予被告人在简易程序启动上的自由选择权,即一种最低限度的参与机会和防御机会,而不是官方强加给被告人的一种诉讼模式,或者变成一种国家强加给被告人有罪判决结论的活动。
4.应当改变被告人在简易程序审判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的境况。对被告人来讲,适用简易程序意味着放弃普通程序的诸多诉讼权利,而对这些诉讼权利的放弃对自身并没有明显的益处,却存在着更不利的诉讼地位的危险。而大多数被告人在简易审判中不能得到辩护律师的帮助,就只能“单枪匹马”地面对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使被告人在简易程序中将处于更加困难的境地。因此在简易程序中,如何通过对英美法系辩诉交易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合理内核的借鉴,使被告人获得最低限度的公正,意义重大。在简易程序中使被告人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是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笔者设想,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应重点移前到起诉阶段,并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的合理因素。为与公诉人不出庭相配套,可考虑允许进行一种带有辩诉交易色彩的庭前辩护活动,即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在不牺牲法律的威严和公正,也不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一方面审时度势,建议和规劝被告人放弃纠缠个别证据和枝节问题,作彻底的认罪供述,自愿接受简易程序审判和处罚,以求得从宽处理。另一方面在起诉阶段提出全面、详尽的辩护意见的同时,可与检察官就具体适用的程序及量刑范围进行协商和讨论,包括进行合法的求情,以求得配合与协作,减少摩擦,提高效率。实行这一方法,不仅具有其程序改革上的意义,并且这种合法的、公开的、摆上桌面的协商和求情,也有助于消除或取代私下说情及权钱交易,是司法领域反腐败的又一有效措施。
综上所述,美国式辩诉交易是在“美国当事人主义”诉讼架构下的产物,适应美国的社会法律语境。在提高效率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有目共睹,但辩诉交易自身的弊端也是无法避免的制度成本。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法律语境下不宜全盘引进。但是,辩诉交易制度原理中所蕴涵的有益的和合理的东西仍然是值得我们参考和吸收的。
【作者简介】
朱玉玲,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佀连涛,单位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注释】贝卡利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罪.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
波斯纳.法律之经济分析.台湾:台湾商务出版社,1987:18.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381.
根据纽约大学哈里苏宾教授1993年7月在中国政法大学讲演时提供的数字.
刘卫政,司徒颖怡:《疏漏的天网——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透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宋冰.《美国与德国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