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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之理论探析

  

  三、对待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态度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和大量刑事案件的不断涌现,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建立和完善简易程序制度是一种必然。简易程序自身的特点必然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这正是简易程序为提高诉讼效率所付出的代价。程序的经济性与正义性二者不可偏废。离开经济性强调正义性,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案件积压,诉讼拖延;离开程序的正义性强调经济性,必然导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难以保障。只有二者兼顾,相互协调,才能取得良好的结果。而程序的经济性毕竟属于刑事审判程序的次级价值,程序的正义性才是建立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第一目标。因此,对程序经济的追求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牺牲程序的正义为代价。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需要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合理的制度和原则,但是也决不能照抄照搬,而应当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批判的汲取其合理的精神内核。就辩诉交易制度而言,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不宜引进。在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下,由于种种配套制度的缺失,很难在短期内为求效率而全面引进辩诉交易制度。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辩诉交易制度原理在我国也有它存在的土壤,随着我国对刑事诉讼理念的进步,诉讼效率和公平的再平衡,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等都会对辩诉交易制度提出借鉴要求。所以,在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审判程序过程中应当借鉴辩诉交易制度中合理的制度和原则。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中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优点时首先应该从整体的诉讼结构、理念来入手,从观念上改变原有的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建立起真正公平和富有效率的刑事诉讼模式。


  

  2.从制度上鼓励被告人积极地选择简易程序。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诉讼实践中,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率比较低,其主要原因在于适用该程序的诉讼主体对通过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缺乏积极性,这既包括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态度消极,也包括客观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并没有适用简易程序的迫切需要。因此,提高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就必须依靠制度,通过制度的引导或强制。如从制度上鼓励被告人积极选择简易程序。为了提高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率,设置一定的减轻量刑机制鼓励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无疑是必要的。也就是说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给予被告人以法律明确规定的减刑幅度,建议为1/4至1/3。美国对于“辩诉交易”的改革主张以及英国的“辩诉交易”实践中,减刑幅度均为1/4至1/3,意大利也不超过1/3,本着借鉴的目的,笔者建议我国简易程序的减刑幅度为1/4至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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