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类型化研究

  

  5. 后代人


  

  权利主体必须是人。从法学的基本理论来看,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其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其行为能力的取得主要决定于两个重要的因素,即年龄和智力状况。诉讼能力首先是一种权利能力,其次是一种行为能力,而这些法律上能力的取得必须以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后代人是尚未出生的人,因此只是一种潜在的存在,还没有成为现实,那他们如何成为环境侵权诉讼的原告呢? 本文在前文曾经说过,环境权的主体之一是全人类。因此,关于后代人有无环境诉权的问题必须得借助于人类这一环境权主体来理解。人类是一个类的存在,从个体上看,每个人都有从出生到死亡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持续期间不过是几十年的事情,但是从人类的角度来看,通过对后代的产生和抚育,人类得到了绵延,从而体现为一个个生生不息的生命过程。后代人作为当代人生命的自然延续,虽然其还只是一种潜在的存在,但这种潜在的存在必然会随着自然的流程成为现实的存在。人类的生存需要一个环境的依托,因而,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是人类的生存家园。从财产权的角度来考虑,人类作为环境财产的所有者,不但包括了当代人这一主体,还包括了后代人这一未曾出生但必然会出生的主体。他们既然是环境的所有人,当然也应该对其享有权利。当代人不能因为其还未成为现实的存在,就使其因当代人的环境污染和生存破坏行为而成为环境损害的受害者。因此,环境法作为一门特殊的学科,必须得谨慎处理代际之间的利益平衡,特别是平衡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环境资源利益。因此,就得有支持这一关系的代际伦理基础。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提交的《我们的共同未来》这一报告指出:可持续发展(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就是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这一新的理念旨在应对人类所面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其理论包括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的内容。1994年,我国在国务院批准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 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中提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框架、对策和行动方案,其中就包括了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特别是环境立法问题。为了与这一中国当代的伟大决策相适应,在环境侵权诉讼领域,理应体现有关人类整体命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因此,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就应该使后代人“在场”而非缺席。


  

  在传统的诉讼中,只有当代人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随着国际国内“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及得到承认,后代人可以成为当代法律关系主体理论基础问题得到了解决,并且,在司法实践上还出现了可以借鉴的先例。在1993年,菲律宾的42名儿童由其监护人的代表安东尼奥,代表他们这一代人及其下一代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菲律宾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所签的木材许可证合同超出了森林的采伐能力,要求政府停止大规模的出租森林尤其是原始森林采伐权的活动。菲律宾最高法院申明当代人和后代人都享有生态平衡和健康环境的权利,承认这42名儿童作为自己和后代人的代表有对政府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和子孙后代环境的权利。戴维德法官在向法院提起的报告中指出:“我们发现没有任何困难判决他们能够为他们自己、他们的同代人以及后代提起诉讼,就生态平衡和健康的环境而言,他们代表提起诉讼的资格建立在几代人共同责任的基础上。”由于法院在裁决承认后代人属于该案利害关系人的基础上授予了孩子们诉讼权,政府被迫下达行政命令取消了65 个出租森林的合同项目。(注释:关于这一案件的详细介绍,参见常纪文《国外环境民事起诉权的发展和对我国的启示》,中国环境科学,2002年第1期;谢伟《浅论环境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通过这一判决,菲律宾高等法院确立了后代人的环境权,并因此而对世界上的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影响可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