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真正了解现代经济法属性,必须对市场经济发达的世界各主要经济法类型加以分析。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模式下的经济法,它的基本特征是:私人垄断资本占据绝对优势,国有经济的比重很小;政府鼓励自由经济,努力营造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政府以刺激有效需求,鼓励消费和投资为主要手段,促进经济发展;政府根据短期经济形势,以间接的宏观调控手段对经济施以灵活干预。德国是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下的经济法,它实行国家适度干预与经济民主相结合的调整模式,为适应自由竞争的要求,确立规制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以及确立规制社会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为适应国家适当调节经济的要求,确立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等。日本是政府主导市场经济模式下的经济法,这一模式的特点是:以私人企业制度为基础,按市场经济规律配置资源,但政府以主导性的地位通过强有力的调控系统对资源配置实行导向,以实现国家的经济战略目标。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就是应这一经济体制的要求而生成的。瑞典是福利国家模式下的经济法,它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即混合经济体制(以资本主义私有经济为主导,以公共经济和合作经济为补充的经济体制),社会民主主义(表现为工会、雇主协会和政府构成瑞典的三大权力中心),以及广泛的社会福利政策。从以上四种主要经济法类型的共性来看,现代经济法是法律社会化推动的结果,根据社会关系的性质和主体的性质结合起来,作为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现代经济法具有公法的法律属性,但是这里的公法属性并不排斥带有很大分量的私法的内容和特质,它是以公法属性为主的,所以应该归为公法。但是也应该要注意现代经济法的观点与经济行政法观点的区别。
三 我们的结论:社会法不是经济法之归属
社会法是国家为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而干预社会领域之法,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经济法是法律社会化的产物,它归根到底是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社会法的社会政策性、经济法的经济性,都是在法律社会化下产生的,是各不相同的独立法律部门,社会法不是经济法的发展归属。
社会法救济型的消极社会性。社会法是国家为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而干预社会领域之法,社会法体现的是对消极社会性的救济,主要表现在:弱势群体的保护救济,对社会中弱者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力的保障,弱者救助、反歧视与倾斜保护;社会保障与社会安全的救济,在劳动者在年老、疾病、伤残、生育、失业、灾害等危险失去收入或生活来源时,通过社会法的扶助向其提供物资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保护弱势群体就可以缓解社会压力,维护社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因此社会法的目标之一也就是维护社会安全;社会发展与社会公益的救济,国家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讲依赖社会的发展,而社会发展则通过教育法提高公民素质、通过健康法维护公民健康,通过各种手段保证人的发展,并最终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对社会公益进行宣扬与扶助。当然社会法也在发展之中,我们有必要对社会法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对社会法作出更好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