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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研究

  

  关于投资人的承诺出资和退出、终止合伙,一是通过投资人资金缴付的承诺制。投资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表现和业绩来控制支付资金的节奏,以避免更大的损失。而我国公司制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虽可分期付款,但仍要求5年付清,且程序相对麻烦。二是退出或终止有限合伙。约定退出、终止合伙的情形,如基金业绩欠佳,管理人丧失管理能力或严重损害投资人利益等,可约定经2 /3以上有限合伙人同意,更换管理人或终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约定是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组织优势的核心竞争力,黑石集团的有限合伙协议繁杂细密,红杉资本的协议严谨考究,其对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设计构架精妙又暗藏玄机,是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多年沉淀下来的运行规则,是多方当事人博弈的结果,我国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深入研究和学习成熟的经验,这是实现基金自主性有效治理的基础。


  

  结语


  

  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与股权投资基金特点相契合,通过强制性治理对管理人与投资人的权力进行配置,自主性治理对管理人进行激励和约束,其中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配套制度有待完善,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群体的成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可以对组织结构进行一定程度的本土化设计,实现基金运作的治理效率和促进我国股权投资业的繁荣。


【作者简介】
肖宇,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09YJC820078) ; 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青年项目“风险投资基金治理制度研究” (09SB062)
肖宇,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成都61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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