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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研究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应谨慎遵从法律划分的权利框架,若有限合伙人行为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情况,则超越了法律保护的边界,就应承担对基金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但我国有限合伙制尚处于探索期,在实践中还出现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等机构以扩大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范围,有限合伙制的治理模式与我国传统的治理文化之间需要逐渐磨合、试错和适应。


  

  (三)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关系在我国的实践


  

  2007年7月16日温州东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是我国第二家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募集到账的资金额达5亿余元,有限合伙人是8家温州乐清的本土民营企业和一个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是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东海创投成立时,为了让出资的老板们顺利过渡并接受合伙人制度,设计了“合伙人联席会”制度:合伙人联席会议是最高权力机构,所有的投资都由联席会议来决定;决策程序是先由基金管理人杰思汉能提供决策依据,然后提交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讨论投票后最终决策,每一笔投资都要经过所有投资人签字,最后再交给杰思汉能执行。该基金在协议下运营,结果联席会对管理公司寻找的项目不信任不满意,要做决策9 个投资人又很难凑齐。因基金管理人无法决策,对自己管理人失位的不满和无奈,导致东海创投在投出113 亿元后,剩余4亿元资金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以致陷入“基金僵局”。7个月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分道扬镳,有限合伙人自立门户进行股权投资。(注释3:参见林喆《东海创投折戟合伙人联席会议制度受考验》,《中国证券报》,2008年9月22日。)应该说,东海创投的案例在我国是有相当的代表性,我国目前还缺少成熟的有限合伙人阶层,30 多年的改革开放产生的第一代企业家,大多数是创业家,他们作为出资人往往倾向于亲力亲为地参与管理决策甚至控制,这种思维惯性延续到他们成为有限合伙人时,缺少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没有认识到有限合伙制度的精髓在于出资人与管理人的职能分离。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施行需要过渡和变通。天津渤海金石投资基金的变通方式是设置决策委员会,委员会有7名成员,其中普通合伙人2名,有限合伙人代表3名,有法律或财务背景的外聘专家2名,这种方式给予了有限合伙人有限度参与基金投资决策的权利,作为平衡各方权利和利益的折中。[5]可见我国尚需培养成熟的有限合伙人阶层,培育有职业信任感的普通合伙人市场,使有限合伙制的适用不是盲目的形式上与国际接轨,而是治理优势的真正体现。


  

  我国成熟的有限合伙人的逐步形成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思路:一是允许这种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存在,较小限度地赋予有限合伙人参与决策的权利,作为咨询委员会的过渡制度。二是引进机构投资者,培养有限合伙人群体和文化。专业机构投资者如社保基金、银行基金、保险基金等成为有限合伙人会有助于该群体的培养和成熟,2008年全国社保基金经批准可以将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10%投向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已选择弘毅投资和鼎辉投资作为基金管理人分别投资20亿元,成熟有限合伙人的培养需要引导和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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