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资本市场的运行来看,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特征是“非债权化”融资,即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由于投资的对象是股权等权益性投资,投资期限较长,一般是3至7年甚至10年以上;基金通过多渠道的股权退出实现盈利,可以将投资的股权出售给其他股东或投资机构,以及将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市来实现投资回报。
(二)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实践中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契约制。其中,有限合伙制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负责股权基金投资运作事务,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决策与具体运营管理,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可以避免对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双重征税,将普通合伙人的人力资源优势与有限合伙人的资金优势相结合,与股权投资特征相契合,将管理人收入与基金业绩直接挂钩并高份额分成,很好地激发了管理人的积极性,从而实现组织的最大效率。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是根据公司法组建的投资性公司,作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既是出资人又是投资决策者。公司制目前是我国股权基金业相对主流的形式,有税收优惠,配套制度比较完善,实施障碍较小。但从组织治理设计来看,公司制的运作效率相对较低,我国公司是法定资本制,虽可分期缴付但仍会影响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制的决策程序较复杂,涉及环节多、人员广、不确定因素多,会影响投资决策的效率;公司制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与有限合伙制相比较弱。契约制股权投资基金是以信托契约关系为基础,是据一定信托契约关系建立起来的代理投资制度,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资金,反映了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间的信托关系。契约制通过基金契约规范三方行为,通过契约隔离投资人与管理人,与公司制相比其对投资人与管理人有所分离;但与有限合伙制通过法律强制隔离相比这种分离效果欠佳,但灵活性更大,它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组织形式。
多种组织形式给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什么是最适合我国的组织形式,业界则有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目前的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公司制设定的,目前制度环境不适宜选择有限合伙制,而应当在制度条件成熟后才适用。同样也有不少业界人士主张采用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认为我国公司法是混杂了计划经济思维和特殊的政治控制土壤的产物,缺少股权投资基金所需的制度安排,其相对僵化的法定性要求难以在此框架下构建完美的基金结构。[1]本文认为,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产生和选择是由市场来决定的,市场自发性制度变迁并形成均衡后,法律再进行强化和巩固,规范引导其发展。所以,在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选择上不能因噎废食,厚此薄彼,以现行制度的不完善而否认其发展的价值。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状况进行选择,三种形式都有适用的空间,但从长远的趋势来看,有限合伙制结构设计与股权投资基金相契合,通过在我国实践中不断试错、纠错、成熟和完善,将逐渐成为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