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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时代意蕴

  

  拒绝腐败往往要求人民法官不去作为,包括不得违法犯罪,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对人民法官提出的低度行为标准。实现司法廉洁,还要求人民法官在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不想腐败的基础上,还要有所作为、甚至是积极作为,还要想廉洁、愿廉洁、能廉洁。一个法官拒绝了司法腐败,不等于做到了司法廉洁;但如果一个法官发生了司法腐败,必然没有司法廉洁可言。所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既要预防和拒绝司法腐败,更要倡导和推崇司法廉洁。对于人民法官、尤其是担任一定职务的高级法官而言,不仅自己在反腐倡廉方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而且还要管好身边和属下的工作人员,管好自己的亲属子女等等;不仅自己在反腐倡廉方面要为人师表、独善其身,而且在发现司法体制机制出现漏洞时要及时提出补漏堵缺的建议,在发现同僚和他人在滥用职权徇私腐败时,还要大胆批评揭露甚至与之坚决斗争;不仅在涉及自己的大是大非、重大利益、重要关切上保持头脑清醒,做到廉洁自律,而且在那些工作作风、生活小节、行为嗜好等方面也能够严于律己,防微杜渐。肃清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廉洁,是全国人民在新时期对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起点上对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


  

  三、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宗旨


  

  在人类社会中,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器总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和运行的。从价值目标来讲,人类之所以需要设置司法机关、需要法官的存在,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达成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矫正正义”。但在现实社会中,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理想总是与特定的国家、社会、阶级和个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总是受制于特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条件,从来就没有超人类超阶级超社会的司法,也没有纯粹抽象的公平正义。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无论历史的结局如何,人们总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预期的目的来创造他们的历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基本宗旨,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器奉行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包括司法权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不仅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而且是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的“上帝”。对于人民法官来说,必须始终把人民、人民利益、人民诉求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一切为了人民(或者称为“司法为民”)作为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宗旨。


  

  人民法官树立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应当强化对于人民的情感认同。人民法官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法官”这一政治定性和法律定位,不仅使之从本质上与中国封建衙门的“青天大老爷”和当代西方国家貌似“绝对中立”职业法官区别开来了,而且使之回归于人民之中,把“官”与“民”融为一体,要求人民法官作为人民的代表和成员来专司社会主义法律之职。因此,要成为一名称职的人民法官,必须忠实于人民,从思想和情感上真正解决对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问题,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兄弟一样来对待当事人,像为自己亲朋好友排忧解难一样来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我们所需要认同的情感,是阶级友爱之情、兄弟姐妹之情、朋友手足之情、民族团结之情、人类仁爱之情,是同情、友情、宽容、尊严、和谐之情。为人民服务的情感到位了,僵死的法律规范可以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凝固的司法制度可以能动地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诉求,看似无解的纠纷可以柳暗花明又一村,更多案件的裁决可以做到“胜败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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