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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维和行动态度的变化及原因

  

  中国也正在认真考虑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关的另一个新概念——“保护的责任”,认为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对这个概念仅作了非常谨慎的描述。中国政府对这个概念提出的初步看法是:1、各国政府负有保护本国公民的首要责任,国际社会可以提供协助,但保护其民众归根结底还要靠有关国家政府。这与主权原则是一致的。因此,“保护的责任”的履行不应违背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2、“保护的责任”概念只适用于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等四种国际罪行。各国均不应对该概念作扩大或任意解释,以避免滥用。有关行动仍须尊重当事国政府和所在地区组织的意见,坚持在联合国框架下处理,并用尽一切和平手段。3、当发生上述四大类危机且需要联合国做出反应时,安理会应将“保护的责任”放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大框架内一并考虑。 4、在联合国以及区域组织范围内,应将正常的人道主义援助与履行“保护的责任”时的国际援助相区别,以保持人道主义援助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上述对中国立场的表述,反映了中国外交政策中不干涉他国内政的根本原则。中国领导人认为,尽管世界发生了复杂深刻的变化,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基础地位没有改变,尊重各国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能动摇。中国对主权的敏感性来自于作为一个第三世界国家,中国曾经历过受西方大国侵略和压迫的历史。主权概念并不是产生于中国的本土,而是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从西方列强学习来的。在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被迫接受了近代历史上一系列对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深受丧失国家主权的屈辱和痛苦。于是,从西方传入的主权概念被中国人民当作了反对西方列强分裂和侵略的武器。在接下来的100年中,争得独立、摆脱帝国主义的压迫始终是中国人民奋斗的目标,直到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采用日益积极的态度的动因是: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和威胁:经济和社会威胁,包括贫困、传染病及环境污染;国家间冲突;国内冲突,包括内战、种族灭绝和大规模暴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恐怖主义;跨国的有组织犯罪等,这些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单独有效应对的,这就使得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各国合作成为必要。2、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可以在国际上为中国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也是对“中国威胁论”的有力驳斥。3、国际和平与稳定可以使中国获得有利于本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中国应对此作出贡献。4、当中国的对外经济合作和贸易不断扩展、中国与其他国家的人员交往增多时,中国需要更好地在海外保护中国人的安全,维护中国海外公司的安全和发展环境,保障中国的能源来源和海上运输通道的畅通。 5、在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时,中国军队可以在与来自其他国家的维和部队的配合中,学习先进的科技知识和管理长处,提高部队的应对能力、防暴能力、紧急情况指挥系统协作能力以及在国内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能力。中国军队认识到,“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是适应全球军事变革需要、提升军队素质建设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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