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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维和行动态度的变化及原因

  

  从原则上讲,中国对没有得到当事国同意的联合国强制实现和平,持很大的保留态度。强制实现和平是指当安理会确定存在着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时,实施一系列强制性措施,包括使用武力等,恢复和平与稳定。在适当的情况下,安理会可以授权地区组织或国家强制实现和平。例如1990年代初,安理会派遣执行部队(IFOR)和稳定部队(SFOR)在波斯尼亚开展的维和行动,以及在1992年索马里进行的强制实现和平行动。不过,虽然中国反对强制实现和平,不赞成海湾战争,但它并没有对安理会第678号决议投反对票,而是投了可以使该决议得到通过的弃权票,从而使美国等国家得以获得安理会的授权,在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恢复和平与稳定”。这表明中国对原则的执行并不是僵化的。


  

  关于三项原则中的第二条:在维和行动中,只有在自卫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武力,中国坚持的理由是:使用武力将增加达成最终解决方案的难度,弊大于利。基于这一理由,中国在2000年以前,曾经对安理会的7项决议投了弃权票。但是,据分析,在1992年-1996年中国投票赞成的其他9项安理会决议中,中国所解释的赞成理由是:“获得了相关方的同意”,“应东道国请求”,“情况较为特殊”,“这是人道主义救援”。这就是说,东道国或相关方的同意,以及人道主义援助都可以构成对“只有在自卫情况下方可使用武力”的例外。


  

  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是中国始终不渝地坚持的原则,这是因为中国仍然担心维和行动会被某些大国或国家集团利用来达到自己的战略意图或实际利益。虽然中国也看重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担忧,但是权衡利弊,它仍然认为置联合国安理会于不顾,擅自进行的“维和行动”所带来的弊端大于益处,为此,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的军事行动,要求通过谈判和平解决科索沃问题,支持联合国发挥积极作用,并主张任何解决方案应充分听取和尊重南联盟的意见。


  

  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态度的变化还表现在,中国政府已经接受了一个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关的概念——“预防性外交”。2009年8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杜尚别宣言,称本组织成员国重申,将推动开展预防性外交,将其作为有效解决安全与发展问题的重要手段,加强联合国在预防危机方面的关键作用。2009年7月23日,中国外交部长杨洁篪在出席东盟地区论坛外长会议时说,东盟地区论坛应将“应对恐怖主义、跨国犯罪、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海上安全等非传统安全挑战作为预防性外交的主要内涵,”,将平等对话、协商合作、互利共赢等理念,立足于地区实际需求,有效推进预防性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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